五、香港經驗的繼續發展與台灣方案的理性展開
在2022年的特定時間點上,香港“一國兩制”正在經歷上半場向下半場的轉型發展,其目標是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建立健全“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在此背景下,新特首與新一屆政府要勇於承擔香港安全治理責任,完成本地23條立法,建立健全香港反干預、反制裁的法律體系,堅定走“愛國者治港”與融合發展的光明道路,與一切破壞“一國兩制”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勢力展開堅決鬥爭。
回顧近十年來的香港變亂,尤其是2014年非法占中和2019年修例風波之亂,我們深切理解到“一國兩制”範疇的中央全面管治權之根本重要性,理解到國家安全與選舉安全的根本重要性,理解到融合發展與人心回歸的根本重要性,理解到愛國與民主兼容發展的根本重要性。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從依法治港大局出發,相繼引入香港國安法和新選舉法,全面準確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與香港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勢力展開堅決的政治博弈和法律鬥爭,取得了積極的治港制度成果,也為“一國兩制”下半場的順利啓幕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管治能力基礎。
“一國兩制”下半場的香港,有中央的全力支持及國家戰略的加持,有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新選舉法更為完備的制度性保護,有“全面管治權”和“愛國者治港”形成的強大法理優勢和管治優勢,有新選制基礎上產生的忠誠有為的選委會、立法會和特首團隊,有更加平衡化的香港司法體系與法治,其國際地位和發展前景一定會更加光明。
香港經驗對台灣方案的啓發和影響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既是統一方案,也是治理方案,參照香港經驗并結合台灣實際加以完整與系統的研究、協商、設計與制度準備,是兩岸統一進程不可迴避的基礎性環節:
其一,確立“一國兩制”的清晰主權基礎和國家前提。“一國兩制”不是聯邦制,更不是邦聯制,而是單一制主權秩序下的特殊憲制安排⑲,其主權基礎在於同一個中華民族共同體和同一個政治國家框架。在港澳問題上是主權問題不可談,在台灣問題上則要堅持“一個中國”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前提和基礎。由此,離開“九二共識”就不可能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而有了“九二共識”,還必須從嚴謹的主權秩序出發設定國家的管治權與地方自治權的互動結構。明晰了“一國”所在,“兩制”便有了相對清晰的坐標與方位。
其二,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固化“一國兩制”政策方針。“一國兩制”的初始形態是國家戰略和國家政策,談判過程形成的也是政策要點與方案,這些確定的內容需要轉化為具體法律形式。法治轉化既體現了國家治理的整體性法治轉型要求,也是對港澳台社會已有法治傳統和法治習慣的高度尊重。八二憲法第31條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提供了憲法依據,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是先行先試的例證。台灣方案覆蓋方方面面,但其基本要素應當制定成一部基本法,與憲法共同構成台灣特區的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戰略與政策框架具體轉化為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律框架,是“一國兩制”制度成熟的關鍵特徵。
其三,國家安全與管治權安全是台灣方案的制度保護重點。台灣回歸後,必然面臨更為複雜和具有挑戰性的內外環境,台獨本土派和外部干預勢力必然會加以挑釁和破壞。參照香港經驗,一部預先配置的台灣安全法不可或缺。如果放任地方立法,就會重蹈香港“23條立法”的覆轍,為後續地方動亂留下隱患。與國家安全有關的事務還包括軍事組織權、外交權等固有的國家事權。在涉及台灣地方選舉制度和選舉民主的部分,需要結合香港經驗確立“愛國者治理”的根本原則及其相應的均衡參與的民主選舉制度,對台灣地區原有公職人員則需要根據其政治立場和台獨言行加以甄別,或懲治,或留用。教育領域的國家主導權和監督權也是關鍵,要吸取香港國民教育失敗的慘痛教訓,確立涉台國民教育體系和監督機制。
其四,以發展理性和全球化開放思維重構台灣地區國際地位和國際參與空間。“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在於國家對地方的高度自治授權與地方對國家的持續貢獻的理性結合。改革開放四十年,“一國兩制”下的港澳特殊自治地位保障了地方繁榮穩定與國家現代化發展的良性互動及雙贏效果。台灣在“一國兩制”中的國際地位、角色及其對國家現代化的意義更加凸顯,對於高端產業鏈(如芯片)、海上絲綢之路、區域金融中心、中國傳統文化及其國際傳播以及海峽兩岸大經濟圈發展都有著顯著的戰略價值。台灣方案的設計應當反映和支撑這些基本價值元素的保有和發展。“去中國化”的台獨路綫帶來的是民族分裂的悲劇和發展停滯的後果,而兩岸和平統一帶來的融合發展與再全球化的紅利空間及國際參與的廣闊天地,是台灣民衆真正的根本福祉和長遠利益所在。
六、結語
總之,“一國兩制”是中國改革開放和全球化發展的特殊憲制安排,是將和平與發展的核心價值融入特區制度的創意性制度設計。在這一制度框架下,安全是底綫,發展是要務;不存在為了安全犧牲發展的制度僵化主義,也不存在為了發展犧牲安全的制度機會主義。安全與發展的關係是辯證統一的。香港如果不能實現穩定秩序和法治權威性,就不可能吸引全球投資者和優秀人才,也就難以承擔國際金融中心的相關職能,更不可能建成“十四五規劃”的八大中心了。更安全的香港,才可能是更有發展基礎與活力的香港。新選制的改革與新特首的選舉,就是為了奠定香港發展的優良制度基礎和管治基礎,從而具有顯著的民主正當性。我們相信新的特首及其團隊一定能够在新選制與“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指導下服務好香港和國家,建立健全香港安全治理體系,保障和引導香港與內地、世界更密切互聯互通,為香港繁榮穩定作出積極貢獻。在香港回歸25周年之際,新選制與新特首將“愛國者治港”落到實處,并聚焦解決香港深層次矛盾問題和發展問題,一個“賢能愛國者”的良政善治時代正在到來,香港明天一定會更美好。⑳
而以港鑒台,香港“一國兩制”的完整理解和豐富發展,對於我們思考和設計“一國兩制”台灣方案顯然有著直接的影響和啓發。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程的制度創造和共享知識,台灣方案應當也必然會從中受益,并依據自身實際和國家利益、世界體系的新均衡而產生出最終的系統方案。台灣如何統一,統一之後如何治理,治理之後如何實現內部整合與外部聯通,如何在中國大陸和世界體系之間經由台灣而搭建一條和平發展的去冷戰化的新橋梁,這正是“一國兩制”的新使命和新征程,也是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建構的敏感、關鍵而富有創造性的新篇章。
本文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涉外法治的規範原理與典型制度研究”【北航課題編號:YWF-22-W-205】以及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回歸25周年”課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註釋:
①參見陳端洪:“‘一國兩制’的智慧”,載《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3期。
②參見田飛龍:“‘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載《天府新論》2017年第6期。
③參見蔣朝陽:“回歸20年:‘一國兩制’的‘澳門模式’辨析”,載《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
④參見朱松嶺:“台灣方案:‘一國兩制’3.0版”,載《台海研究》2019年第4期。
⑤參見強世功:“‘想象’與‘現實’——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完整世界中理解香港特區國安立法”,載《港澳研究》2020年第4期。
⑥筆者對香港占中和修例風波均有過完整的過程研究和制度分析,參見田飛龍:《香港政改觀察:從民主與法治的視角》,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兩制激變》,香港新民主出版社2020年版。
⑦參見夏寶龍:“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載《紫荊》(香港)2021年3月號。
⑧關於香港制度的綜合改革,參見張曉明:“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載《人民日報》2019年12月11日。
⑨有關歷史過程可參考孫亞夫、李鵬等:《兩岸關係40年歷程(1979—2019)》,九州出版社2020年版。
⑩參見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和散布》(增訂版),吳叡人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⑪有關考察參見孫揚:“警惕香港史書寫中的分離傾向”,載《歷史評論》(創刊號)2020年第1期。
⑫Benedict Anderson: “Western Nationalism and Eastern Nationalism: Is There a Difference That Matters?”, New Left Review 9, May-June 2001, pp.31-42.
⑬港台獨立運動與分離主義思潮,除了“想象共同體”理論之外,還有羅爾斯主義的“公民抗命論”,參見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載《信報》2013年1月16日;周保松:“羅爾斯與中國自由主義”,載《二十一世紀》(香港)2021年6月號。
⑭Perry Anderson: “Stand-off in Taiwan”, London Review of Books, Vol.26, No. 11, 3 June 2004, pp.12-17.
⑮參見杜贊奇:《從民族國家拯救歷史》,王憲明等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尤其是第二章。
⑯參見宋傑:“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解釋與適用問題研究”,載《台灣研究》2015年第4期;陳欣新:“台灣法律地位的國際法理據”,載《國際法研究》2017年第4期。
⑰參見潘岳:“追求統一是中華文明的主流”,載《歷史評論》2021年第5期。
⑱參見張文生:“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為對台工作提供根本遵循”,載《兩岸關係》2022年第3期。
⑲參見程潔:“香港新憲制秩序的法理基礎:分權還是授權”,載《中國法學》2017年第4期。
⑳參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新選制展現新氣象,新起點共創新輝煌”(2022年5月8日),https://www.hmo.gov.cn/xwzx/zwyw/202205/t20220508_23319.html。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7月號,總第29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