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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法理闡釋及其實踐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24-07-27 00:13:46


 
  (三)“四個堅定”與鑄牢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具體路徑

  從實踐層面看,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四個堅定”的兩岸融合式統一觀,即:第一,堅定守護中華民族共同家園;第二,堅定共創中華民族綿長福祉;第三,堅定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第四,堅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就提出了鑄牢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具體實踐路徑和政策方法,有利於從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高度調整優化反“台獨”、反干預、促融合、促統一的全面工作,開創兩岸和平發展新格局與新秩序,牢牢掌握兩岸關係的主導權與主動權。

  第一,堅定守護中華民族共同家園。這裏的“家園”意識及其政治存在指向了一個中國與一個中華民族,在實踐上要求開展反“台獨”、反干預鬥爭及共同追求和平統一的促進行動,在具體方法上以認同一個中國、一個民族為前提開展交流協商,尋求統一共識,積極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以實際行動實現“守護”的責任和承諾。

  第二,堅定共創中華民族綿長福祉。民本主義和民生主義是兩岸共同的文化與政治傳統,是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特性與優勢,“綿長”指向了可持續發展與中國式現代化成果的普惠分享,“共創”指向了共同奮鬥與共同實踐,兩岸不能陷入冷戰,更不能陷入熱戰,而應當共同作為民族復興的建設者并共同分享建設成果,大陸惠台政策、融合發展政策及有關兩岸統一後台灣同胞更優福祉的承諾是真實可信的,也是從心理、治理和利益上鑄牢兩岸命運共同體意識。

  第三,堅定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兩岸同胞在歷史上模範實踐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四個共同”(共同建設了包括寶島台灣在內的祖國疆域,共同書寫了中國歷史,共同創造了中華文化,共同培育了民族精神),兩岸同胞之間有著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豐富經驗和共同記憶,有著以中華文化為強大紐帶的信仰基礎和心理認同基礎,在共同反對“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以及從理論上與實踐上反擊各種分離主義民族思潮和行動過程中,兩岸進一步開展廣泛的交往交流交融以及共同傳承守護中華文化,本身既構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一環,又構成鞏固深化兩岸和平統一精神基礎的最有力實踐。

  第四,堅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具有政治上的強關聯,民族復興是中華民族的全面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高度肯定了中國式現代化對孫中山理想的實現和超越,并指出這是兩岸同胞共同奮鬥的成果,而兩岸青年應當互學互鑒,跑好歷史的接力棒,因此將台灣同胞特別是台灣青年從制度、政策上廣泛納入中國式現代化與民族復興的偉大事業之中,使之接續兩岸同胞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實踐進程,在共同奮鬥中鞏固提升對中華文明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更強認同與凝聚力,這本身就是在從結構上、力量上凝聚兩岸人民共識及夯實國家統一的政治基礎。

  三、從鑄牢兩岸民族共同體意識看融合治理式統一的前景

  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系列論述,是鑄牢理論、國家統一理論、“一國兩制”理論與對台統戰理論的融會貫通與新穎表達,是對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的豐富發展,也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新目標和新要求。中華民族共同體有賴於中華文明五千年歷史中各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而兩岸和平統一有賴於兩岸同胞之間在歷史基礎上繼續開展深入的交往交流交融,延續中華民族共同體凝聚發展的歷史規律和歷史經驗。在此意義上,面對“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去中國化”和“去中華民族化”的意識形態、學術思想及政治法律的連番反動操作及其嚴重危害性,我們要更加堅定開展兩岸融合發展的全面工作,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和提升兩岸同胞之間的廣泛交往交流和交融,厚植愛國愛台的社會政治基礎和話語權,為兩岸完全統一和民族復興奠定最為堅實的民族與文明根基。

  2023年9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正式發布,以“區域性融合發展試點”的制度模式積極探索兩岸完全統一之道。這份文件在民族復興史與兩岸關係史上無疑具有制度里程碑意義,實質開啓了大陸“融合治理式統一”的政治進程,可以簡要概括為“融統”⑰,一種屬於和平統一範疇且具先期治理意義的新制度路徑。

  第一,“融合治理式統一”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理念運用。從對台政策角度看,這份文件在延續既往數十年的和平發展、和平統一之政策架構的同時,更加注重“以人民為中心”之政治理念的運用,以兩岸人民的相親相融為基本方法,從“民心相通”的民本、民生層面深入,并有效接通了以兩岸人民為整體共同推進國家統一與制度創制的社會契約論原理,顯示了中央在謀劃兩岸完全統一之道方面的政治成熟與技藝理性的進步。        

  第二,“融合治理式統一”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當代進展。“兩岸同屬一中”既指向作為國際法與憲法唯一主權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指向同一個中華民族共同體。八二憲法序言第11自然段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2018年修憲,“中華民族”入憲,成為中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核心法益。上述條款指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族基礎,即中華民族共同體。從中華民族的歷史形成與政治統一的基本經驗來看,內部差異性甚至局部紛爭并非主流,各民族通過“交往交流交融”而凝聚形成有機統一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才是歷史本質與政治正道。兩岸中國人都是中華民族組成部分,同文同種,“兩岸一家親”有著可追溯與可驗證的民族融合史作為堅實基礎。兩岸融合發展本就是歷史常態和歷史規律,兩岸分治甚至因“台獨”與外部干預出現的對抗情勢從大歷史層面看屬於短暫、非本質的現象,這份文件提出的融合發展之道及其系統性政策安排才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傳統與正道的回歸,是一種當代的進展與發揮。

  第三,“融合治理式統一”是先期性的公民賦權與同等待遇⑱治理的制度實驗。這份文件在既往的兩岸和平發展政策與空間基礎上有重要的進展和突破:首先,這份文件以中國對台灣地區的主權和對台灣居民的治權/管轄權為制度前提,以台灣居民在國家管轄範圍內同等的公民權與治理參與權為政策作用點,真正將台灣居民作為中國公民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同等待遇治理。相關政策安排觸及到經貿融合、文化融合、社會融合與公務行政層面一定範圍的治理性融合。台灣居民不僅可以享有既有政策的特惠安排,還可以獲得以“台灣居民居住證”為主要載體的法律身份確認與同等待遇,更可以通過擔任各類社會組織職位和司法、行政職位而參與國家治理體系。而立足閩台深厚歷史與社會聯繫的“廈門-金門”、“福州-媽祖”深度融合發展,更成為兩岸中國人嘗試共同生活、共同治理、共同推進國家統一與示範性展現統一後優良治理秩序的最佳試點機制。這一先期治理體系的深化展開,彰顯了大陸主動開放政治空間與同等待遇的公民權利空間的制度自信,彰顯了一種以人民福祉和共同生活為基礎的民本政治觀和民主價值觀。

  四、結語: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進兩岸和平統一進程

  “台獨”黨綱、“去中國化”與“兩岸互不隸屬”是“台獨”分裂勢力製造和實施的分裂國家和分裂中華民族的反動思潮和政治行動,是對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之基本事實與法理的顛覆性威脅,必須堅決反對、反制和鬥爭。二次“習馬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論及“五個共同”、“四個堅定”的框架性論述,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兩岸關係領域的明確適用和政策引導,是“一國兩制”理論的豐富發展,也是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發展的理論與實踐新課題。

  以“民族一中”強化“政治一中”以穩固“九二共識”的歷史與法理根基,以主場統一與主動治理促進兩岸實質性融合發展,以融合發展凝聚兩岸民心,以民心與民族團結作為兩岸完全統一的最重要政治基礎,這是中國人民再次實現“神聖”的國家統一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歷史性進展的深厚文化根基與豐沛政治智慧。祖國完全統一的時、勢、正義與秩序的主導權都在我們這邊,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新課題與新實踐蓄勢待發,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進程堅定而有序地展開了。

  基金項目:中央民族大學國家基金預研工作坊項目“行政法團隊國家基金預研工作坊”(2024GJYY29)。

  註釋:

  ①關於第一次“習馬會”的過程與意義解讀,參見朱衛東:“‘習馬會’的四大突破”,載《台海研究》2016年第1期。

  ②有關意義分析,參見高楊:“第二次‘習馬會’釋放了哪些重要信號?”,載《人民政協報》2024年4月13日。

  ③關於“九二共識”的談判過程與準確內涵,參見孫亞夫、李鵬等:《兩岸關係40年歷程(1949—2019)》,第45-48頁。

  ④參見裘文:“兩岸一家親的現在時和將來時”,載《統一論壇》2022年第1期。

  ⑤參見田飛龍:“主場統一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制度探索”,載郭偉峰主編:《“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初論》,中國評論學術出版社2023年版,第376-411頁。

  ⑥有關法理批評,參見饒戈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與一個中國原則——兼評葛來儀報告”,載《台灣研究》2023年第2期。

  ⑦參見陳桂清:“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歷史形成與核心內涵”,載《統一戰綫學研究》2022年第6期。

  ⑧中國評論通訊社及時進行了跟進性研討,參見林艶:“中華民族視角下的兩岸觀意義深遠”,載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10095_106927435_1_0425001429.html;郭至君:“中華民族共同體是全球和平最重要力量”,載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3851_106925621_1_0426001551.html。

  ⑨本書編寫組:《中華民族共同體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24年版,第2頁。

  ⑩習近平:“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求是》2023年第17期。

  ⑪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台灣問題與新時代統一事業》(2022年8月),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頁。

  ⑫參見林淑玲:“‘炎黃子孫衹是傳說’代表誰?”,載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s://www.crntt.com/doc/93_2777_106921947_1_0414000655.html。

  ⑬參見王巍、謝維揚、李倩倩:“重建過去:探源工程與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載《探索與爭鳴》2023年第6期。

  ⑭參見陳孔立:“‘台獨史觀’的建構與嚴重影響”,載《台灣研究》2018年第5期。

  ⑮參見董國強:“‘滅人之國必先去其史’——評《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載《內部文稿》1997年第3期。

  ⑯參見伍俐斌:“試論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基於香港的實踐經驗”,載《台灣研究》2022年第1期。

  ⑰類似的早期學術討論,參見嚴泉:“融合式統一:兩岸命運共同體制度建設的目標與路徑”,載《統一戰綫學研究》2021年第1期。

  ⑱參見薛永慧:“台灣居民同等待遇的理論闡釋:基於公民身份的分析”,載《台海研究》2023年第1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6月號,總第318期,P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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