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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軍事互信”到“止戈立信”:中華文化的思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7 14:40:50  


 
  當台北不再以北京為建軍或軍購的假想敵,建軍備戰的目標是為了確保東海與南海的主權權利及台灣周邊海域的安全時,北京應該也是樂觀其成,畢竟一個和解的兩岸本來就是共同為保衛中華民族主權與領土的完整而努力。不僅如此,在和平協議簽署以前,兩岸目前最容易也最應該的就是兩岸在海域權益方面的合作,特別是在東海與南海問題上,兩岸應尋求各種可能的默契或具體戰略合作方式,這對於兩岸的“築信”將有其重大意義。

  《築信研討會》會議共識最後一段表示:“惟有雙方以民族大義立信,以大情大理築信,兩岸才能共築中華民族美好的未來”。這表示要建立兩岸的“互信”,必須先以民族大義來“立信”,用情與理來“築信”。民族大義自然是指“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有責任共同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大情大理,自然就是要合乎現狀,彼此都夠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體諒與包容的態度來“謀取各種有助於立信的軍事安全作為,以逐漸化解彼此在軍事安全上的疑慮”

  “止戈”與“立信”是兩岸應該追求的目標,也應是未來和平協議的重要一環。兩岸在未能一步到位前,可以“止戈立信階段化與相對化”的作法做為實踐的階段。所謂“階段化”,就是考量台灣的大選,以每四年一期。每四年重新審視一次。所謂“相對化”就是台灣方面如果放棄“分離主義”與將中共視為建軍備戰的假想對手時,北京方面就可以承諾四年決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解決兩岸爭端。

  我們相信,“止戈互信”只要有了開端,人們就會瞭解它帶給兩岸的是絕對的福祉。我們相信,“止戈立信”的機制只要啟動,兩岸的和平發展道路將不再有任何的懸念與阻礙,兩岸一定可以大步向前走。

  註釋

  ①Victor-Yves Ghebali, Confidence-Building Measures with the CSCE Process: Paragraph-by paragraph Analysis of Helsinki and Stockholm Regime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89) , pp.6-12.

  ②該文件主要的內容包括限制性措施、禁止使用武力威脅各締約國及必須於前二年通知關於超過40000人以上的軍事演習;觀察員參與演習;軍事訊息交換及訊息查證等,請參考:林正義,《台海兩岸信任建立措施芻議》,《國防雜誌》,第13卷第12期,2003年6月,頁4。

  ③主要內容:1、針對非常態性軍事活動採取合作性措施;2、交換重大武器發展計劃、武器系統部署、國防預算等相關資訊;3、召開年度執行會議,檢討各國對信心建立措施窒礙之處,促進合作關係;4、在各國首都間設置直接通訊網路,相互傳達與協議有關資訊,建立直接溝通管道;5、在維也納設立衝突預防中心。

  ④在維也納信心暨安全建立措施文件的基礎上增加:1、提供各會員國武器系統資料;2、新型武器系統部署需公開展示;3、演習通知;4、情報交換。

  ⑤主要內容:1、義務通知超過9000名,主力戰車250輛、裝甲戰鬥車500輛、火砲250門等軍事活動,並且必須在42天完成通知作業事項;2、超過人員13000人的軍事行動,必須以書面邀請他國之觀察員,而受邀國亦需於21天內答覆;3、每年12月15日前交換相關軍事組織,主要武器裝備性能,發展計劃及防禦計劃;4、加強各項軍事合作機制;5、成員每年演習次數的限制;6、各成員國有權以偵測衛星、雷達或其他電子偵測設備,檢測各國是否遵守規定;7、每年舉行一次評估會議。

  ⑥主要內容:1、補充規定對原有之軍事演習通知與派遣軍事觀察員;2、將參與國家首都連線更新為網路模式;3、簽署歐洲安全憲章、歐洲傳統武力條約最終文件、1999年維也納文件。

  ⑦參見史汀生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stimson.org/home.cfm。

  ⑧Boutros Ghali, Study on Defensive Security Concepts and Policie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89, pp.33-35.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8月號,總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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