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同與參與是相關的,沒有參與就沒有認同。在北京的“一國兩制”設計,是為統一而統一,本身缺少統一前相互參與的機制設計,大陸所提出的“共同參與”,都是統一後的參與。但是對於台灣而言,如果統一後已經沒有主權,共同參與的決定權將掌握在北京的手上,台北為何要放棄現有的完整治權及國際參與權。如果北京認為統一後台灣的涉外權與軍事權都可以不變,台北會問,既然不變,為何要統一?如果北京說,台灣可以享受更高的涉外權與軍事權,台灣會問,如果統一後已經沒有了主權,北京的承諾能夠相信多少,多深?因此,問題的解決不應該是放在統一後,而是在和平發展期,也就是統一前,兩岸就應該對這些問題形成解決的共識與實踐。
兩岸的統一路徑,不應該只是為了完成法人認同或僅強調制度認同的重要,而應該同時從法人認同、制度認同、文化民族認同三個面向著手,走一條更好的道路。
在法人認同方面,兩岸無法平行的相互認同,但是可以先確定彼此不要分離的認同。在法人認同方面,兩岸必須有“整個中國”的概念,這也符合兩岸的憲法。“整個中國”既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兩者加起來的中國,其主權、領土,均是兩岸現有主權及領土之合,屬於兩岸全體人民,由兩岸人民所共有及共享。
兩岸必須了解,中國這個國家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等於中國,他們都只是中國歷史中的一個朝代而已,用現代的語彙來說,兩岸分別為“中國”內的兩個政府,他們彼此在爭的是中國的對外代表權與對外正當性而已。
從現代的國際法來看,對於“整個中國”而言,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能算是完整的國際法人,就中國的角度來看,兩岸的主權關係不應是“1與0”的關係,他們只是政府,在爭的是“誰代表中國”,而非“誰是中國”,如果“整個中國”的主權是“1”,那麼兩岸的主權分別是“1”裡面的“St”(St指在台灣的主權sovereignty on Taiwan)及“Sm”(Sm指在大陸的主權Sovereignty on Mainland)。基於在法律意涵上,主權是沒有“大小”之分,因此在討論兩岸主權關係時,不需要去區別X與Y的所佔比率,而只要確定“St+Sm=1”即可。
我主張在和平發展期,在主權方面,兩岸應該共同宣示“反對分離”。當兩岸均接受為整個中國的一部分,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時,“整個中國”就成為兩岸的共同認同。
在治權方面,也就是在制度認同方面,在兩岸互動過程中,其實兩岸均可以尊重對方的憲政治權,不宜輕率地要求對方採行自己的制度,而是創造一個機制,這個機制內的制度經由雙方同意的方式建立。例如,如果兩岸願意成立一個“食品安全共同體”、“農業共同體”、“海洋共同體”等等,或者兩岸願意在國際組織中,除了兩岸均為現有成員外,願意再成立一個由兩岸組成的機構參與(即“兩岸三席”),在這些共同體或共同的組織內,它的治理方式則可以由兩岸來共同制定。這種各自保留自己的制度,但是又創造共同制度的方式,可保留自己的制度、價值認同外,又可創造新的共同制度與價值認同。這種制度與價值的認同,不是“誰說服誰”或“誰接受誰”,而是透過共同參與,共同創造新的制度與價值認同。以上這個相互尊重與包容的過程,我以“接受分治”、“推動統合”來界定。
北京必須了解,為何現在台灣民眾對於“我是中國人”的認同逐漸減少,這是因為北京獨佔了中國的主權或話語權,因而台灣越來越不願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一個方程式供北京思考:“台灣人x中華民國政府(或兩岸共同體)=中國人”,即北京要能夠接受中華民國政府或兩岸成立共同體,台灣人才容易增加對中國人的認同。在我來看,兩岸和平發展期的治權關係不應該是個兩個毫不相關的“1與1”,而是“1+1=3”的關係。
最後是文化民族認同。由上述民意調查可知,這個問題已經嚴重地影響到未來的兩岸關係。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兩岸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努力建構對同為炎黃子孫的民族及中華文化的認同,包括應該推動“文字趨同化”、兩岸共同使用相同的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國文課本選材有半數以上相同,尋求建立兩岸為共同命運體的共同史觀,兩岸對於當代的歷史,例如抗戰史,均也應建立正確的史實與史觀。另外,在身分認同上,也可以尋求發行“中華卡”,鼓勵使用“中華旗”做為兩岸共同法人的投射圖騰。
和平發展期應努力的方向:心靈契合、價值融合、制度統合。
台灣民眾很了解大陸對於統一的決心與期盼,但是大陸朋友也應該了解到兩岸的問題需要時間與智慧來解決,除非使用武力,如果要堅持“和平統一”,那就需要智慧與耐心。台灣與大陸分屬不同的政府從1895年迄今已有一百餘年,中間只有四年同屬一個中央政府,兩岸自1949年分治已有65年,時間的長久分隔,使得彼此在生活方式價值上都有了不少的差異。要解決兩岸問題,要使兩岸走向統一,必須完成“心靈契合、價值融合、制度統合”三個面向,缺一不可。
“心靈契合”是感覺問題,“價值融合”是生活方式問題,“制度統合”是制度設計問題。兩岸目前的交流已經頻繁,心靈與價值都可以透過交流的過程相互認識與體會,但是如果沒有制度統合的設計,兩岸仍然是只有交流而沒有融合的結構。“1+1=3”是兩岸在和平發展期應有的治權關係與設計。“3”是兩岸的共同治理,其本身就是一個共同締造未來中國可能結構的一個過程。
如果兩岸願意共同接受現狀,那麼雙方應該接受“反對分離”、“接受分治”,在這個基礎上,兩岸共同“推動統合”,讓兩岸和平發展期的治權關係是“1+1=3”。“1+1=3”應該是兩岸和平發展的方程式。這個第三個治權,其實就是那個主權“1”的另一個法相。當“3”的功能範圍越廣化與深化,兩岸的共同締造也就可以完成,兩岸自然可以開始“共議統一”。
作為兩岸關係的研究學者,我還是很期盼北京可以提出和平發展期兩岸應有的政治定位主張,包括主權與治權的關係為何?而不僅是以“統一後”的“一國兩制”做為所有論述的框架。同樣的,我也很希望台北方面能夠提出積極與前瞻性的兩岸關係論述,而不是以“民主憲政”做為兩岸關係融合的擋箭牌。對於和平發展期的兩岸政治定位,我提出了“一中三憲、兩岸統合”,也認為兩岸和平發展期治權關係的方程式是“1+1=3”。或許目前的兩岸政治氣氛會從“立秋”走向“立冬”,但是期待兩岸學者可以嘗試送給兩岸一些陽光,讓兩岸關係能夠早日再“立春”,再春暖花開。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11月號,總第20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