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1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2021年4月15日,修訂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進一步嚴格規範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優化監管措施,徹底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監督管理職責。這是在總結中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之上,做出的重大修改。
中國在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面曾經走過彎路。上個世紀90年代,為了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國家實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為此制定嚴格的行政許可制度。沒有取得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糧食購銷活動。內蒙古一位農民購買運輸工具和糧食脫粒機,購買農民的糧食並且粗加工,出售給糧食加工廠,從中獲得利潤,被當地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此案,宣判被告人無罪。這項判決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促使中國行政機關修改糧食管理規定,制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此次修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就是要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加強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重申糧食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增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今後凡是具備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均可從事糧食收購、加工,成為糧食經紀人。條例特別強調,政策性糧食是指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儲備糧。這些規定凸現國家對糧食安全的重視程度。
在國家糧食安全問題上,有三個完全不同的思路。第一種是糧食統購統銷,也就是上個世紀90年代實行的糧食統購統銷政策。雖然國家行政機關加大對糧食統購統銷監管的力度,政府總理親自到糧庫視察,了解國家儲備糧的情況,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國家糧食安全仍面臨極大威脅。究其原因就在於,過分強調單一流通主體的重要性,試圖通過恢復統購統銷政策,確保糧食市場穩定,最終必然會打擊農民和糧食流通企業的積極性,糧食供給不足的問題會越來越嚴重。
進入本世紀之後,國家仍然採取行政許可證制度,試圖通過強化主體責任,發揮主渠道的作用,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但是現在看來,國家糧食儲備經營企業兩權分離,腐敗現象時有發生。如果單純依靠主渠道,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糧食安全問題。
痛定思痛,國家決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發揮主渠道作用的同時,積極開拓糧食市場,依靠價格調節機制,實現糧食產量持續增加。
中國領導人提出在糧食問題上,要藏糧於民,藏糧於地,這是富有遠見重大戰略。只有加強土地、種子管理,穩定現有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鼓勵種糧大戶組建專業合作社,發揮農業公司的作用,探索建立家庭農場,才能確保中國糧食安全生產。正是由於充分發揮了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中國糧食產量逐年增加,糧食質量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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