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顯中央反腐决心 鄭筱萸之死震懾官場
1、鄭筱萸案打破慣例 大陸反腐新動向引關注
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幷罰,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7月10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鄭筱萸在北京被執行死刑。鄭筱萸是1949年以來中國處决的第四名副部級以上高官,其他三人分別是胡長清、成克杰和王懷忠。(北京中國網)
法院認定,鄭筱萸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請托,爲多家制藥企業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餘元(約合84.4萬美元)。按中國刑法,個人貪污、受賄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情節特別嚴重,即可處死。鄭筱萸貪賄649萬元人民幣,按律當斬。但從2004年2月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因2000萬元被處死後,三年來似乎形成了一種“慣例”:貪賄金額在千萬元以下者,已無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難怪此前不斷詬病這種輕判取向的輿論,此次用了“罕見”一詞來形容鄭筱萸案的判决。(香港中評網)
縱觀司法機關對鄭筱萸案的審判,除了程序環環相扣、節奏緊凑,堅持了從重從快的方針外,還通過判决模式的變化向世人昭示了中國反腐的新動向。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判决中指出,“鄭筱萸作爲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利用事關國家和民生大計的藥品監管權進行權錢交易,置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于不顧,多次收受制藥企業的賄賂,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其雖有坦白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這段文字充分體現了判决模式之變,與此前作出的許多高官的貪污受賄判决相比,發生了巨大變化。(廣州金羊網)
近幾年,法院對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的判决已經形成了一個慣例,那就是常常出現在判决書上的措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賄罪的大部分罪行,認罪態度好,贓款已全部退繳,及具有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綫索等情節,從輕判處死緩。如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安徽省政協副主席王昭耀,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等省部級腐敗官員的判决書中,無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辭。而鄭筱萸被判處死刑,打破了近年來省部級腐敗高官“坦白、認罪、退贓”即可免死的慣例,成爲坦白也不能從寬處罰的第一個省部級高官。這是中國新時期反腐的一個新動向。(北京中國網)
2、判死鄭筱萸含深意 反駁高官犯罪“不再判死”
海內外人士都看到,這些年來,中國大陸的司法機關頻頻打出反腐重拳,可是官場腐敗之風愈演愈烈,不僅如此,貪賄數額與涉案官員的級別也隨之節節攀高。這種現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司法當局對各類貪官污吏的量刑標準。(法國《歐洲時報》)
與國內近年來發生的其它貪污大案相比,鄭筱萸受賄案所涉金額649萬餘元幷不算太高,但仍被判死,不僅顯示國家懲治貪污的决心,而且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對民生及國家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貪官,將嚴懲不貸。而且,此一判决也是對前一時期外傳中國將對高官犯罪“不再判死”的反駁,也凸顯中央鐵腕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官場震懾力極大。(香港《文匯報》)
3、多位貪腐高官落馬 反腐風暴一波强似一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行政法專家何兵教授則認爲,鄭筱萸判决結果幷不令人意外,這是中央政府彰顯反腐决心的一個信號。
去年以來,多位貪腐高官紛紛落馬。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北京原副市長劉志華、天津原檢察長李寶金、江蘇省人大原副主任王武龍、國家統計局原局長丘曉華、原山東省委副書記杜世成等官員被查辦。有的正在深入調查中,有的已進入司法程序。(香港《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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