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 保護村民權益再添一條救濟途徑
“前幾天我從報紙上看到物權法已經正式實施,我就想,也許它能幫助我得到我應得的權利,所以就去法院起訴了。”10月10日,雲南省昆明市農民羅繼林對記者說。
10月8日,昆明市官渡區土橋村36歲的村民羅繼林成為物權法實施以來,昆明市首位依據物權法提起訴訟的當事人。
羅繼林原籍雲南省宜良縣,1995年6月,與昆明市土橋村的村民結了婚,7個月後,羅繼林的戶口遷進了土橋村。
199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不到1歲的兒子判給了羅繼林。離婚後,羅繼林才知道土橋村的村民年終可以分紅。然而,多年來,雖然他的戶口已經在土橋村,但他的“待遇”與外來人口幾乎沒有兩樣:沒有宅基地、不給年終分紅、也不給承包地。
“我身體有殘疾,還帶著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平時只能靠用摩托車拉客來維持生活,現在兒子上學了,每月賺的錢根本無法支付我們父子倆的開支,生活很難維持下去。”羅繼林說,去年7月,他在官渡區法院立了案,要求土橋村村民小組發給他分紅款。
“去年年底,官渡區法院作出判決,在強制執行後,土橋村村民小組才將2003年到 2006年的2.05萬元分紅款給了我。但今年以來,這筆分紅款又沒了,他們跟我說法院判決的只是3年的。”羅繼林說,“既然我已經是土橋村的合法村民,村民小組就應該每年按時給我發放年終分紅,而不應該法院判給多少年就只給多少年。”
得知此案後,昆明市淩雲律師事務所決定無償為羅繼林辯護。
這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春光對記者說,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規定“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的同時,還規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李春光認為,村委會作出的“沒有在本村居住生活就沒有權利進行分紅”的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也是對享有分紅權利村民個人合法財產的侵犯。但是村規民約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應該負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受侵害者的救濟途徑何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
“剛剛實施的物權法恰恰解決了這個問題。”李春光說,物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等於在法律上為被村規民約侵犯了合法財產的村民提供了救濟途徑,為受害村民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維權辦法。”
“第一次親密接觸”的權利隱喻
像觀望所有第一次出轎的新嫁娘一樣,媒體、民眾以及所有的利益攸關者,都開始向新實施的物權法行注目禮,但稍有“異樣”的一點是,各地層出不窮涌現的所謂“首例適用物權法案例”,似乎表現出了一種比其他新法實施之初的“第一次親密接觸”更大的熱情和期待,假使沒有黃金周公休日的天然阻擋,可以想見這諸多的“第一次”可能會來得更早一些。
想起何其芳先生《預言》中那個著名的詩句片斷:“你將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當你聽到了第一步空寥的回聲。”我並不懷疑這各地的“第一例”真要執著于誰是最正宗的“首例”,但至少可以肯定,較之慎重的何老前輩而言,這些急急地手執了物權法剛剛賜予的尚方寶劍的人們,其步態,其心情,其訴求聲張之慾望,肯定是不止于“怯怯”的,而其聲勢也定然的不是什麼“空寥的回聲”。
似乎沒有哪一部法律走入實施時,遭遇過同樣的“躁動”,它一改以往民眾與新法“第一次接觸”時的矜持與造作,相反,代之以理所當然的“拿來主義”。這許是物權法的遺憾也是它的幸運:遺憾在於它未早些面世,而幸運在於它“久旱逢甘雨”式的終於來臨。
對於一部新法而言,它的實施無疑將意味著所有先前曾在醞釀中、分娩中的抽象觀點、取向、價值的常量糾葛,會隨著個案權利、義務的變數代入變為具象利益的真實博弈,而一種最直觀的功利主義法律成敗與效益討論也將在第一時間內成為社會關注的主題。
所以,誠實而言,但凡真實的“第一次親密接觸”,其實總有人“怯怯”,也總有人“冒失”的,理智與情感間的進退取捨對於一部新法而言,其實也是一個同樣的命題:它適用嗎?它會走樣嗎?它能真正解決問題嗎?
恐怕沒有人能先驗地給出答案,但有一點似乎可以確定,那就是,期望“笨拙”的法典化制定法能事無巨細地適時對所有的社會訴求進行反應,恐將成為奢望,而走樣、遺漏,甚至遭歪曲,也將不可避免地成為一部法律走向實踐的部分現實圖景。
但是,我們似乎不用悲觀。馮象先生有一句話說得很好:“惟有走樣,才能批判;才能變批判為支配,讓被批判者和批判者一樣視法律為權威,使法律成為那些支配並充斥著生活現實的各種權力關係的象徵。”
這也許是我們與物權法“第一次親密接觸”的最合理願景。(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