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物權法如何兼顧保護民事主體私産與國有資産的關系仍將是其實施以後非常重要的問題。 |
當物權“邂逅”公權,我們何去何從
物權被很多人看作是遮風避雨的大傘。在物權法即將實施之際,不少人也許最關心的是這把傘遮擋風雨侵襲的效能,而其中最大的一類“測試”是,當物權遇到以行政權爲代表的公權時怎樣?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在其《正確認識物權法》一文中這樣認爲:
“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權利,具有‘排除他人幹涉的效力’。民事權利分爲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的‘排他性’,不僅排除一般人的幹涉,而且‘排除國家的幹涉’……實際上,物權的排他性,就是劃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界限在什麽地方?就在物權的‘排他性’……物權界綫之外,屬于公共場所,是公權力活動的範圍;物權界綫之內,是私權利的活動空間。公權力要跨越這個界綫,唯有兩條:一是權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證……
現在我們的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目標。但一講依法行政,就有個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盡量完善的行政權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規盡量完善了就實現‘依法行政’了?不是。因爲依法行政幷不首先是行政程序問題,首先是公權力的界限問題。靠什麽去限制公權力的濫用?要靠人民和企業的物權,靠物權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權力的濫用”。
私法如何兼顧國有資産的保護
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物權法如何兼顧保護民事主體私産與國有資産的關系仍將是其實施以後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的看法頗有代表性,他在一次題爲《物權法的實施和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的專題講座中,對此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我認爲應該盡快制定《國有資産管理法》,來落實物權法有關國有資産保護的規定。應該說,物權法確定了國有資産保護的基本框架和原則,幷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創新。物權法對國家所有權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物權法確定了國家所有權行使的主體,這就是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所有權……第二,物權法全面規定和列舉了國有財産的範圍。這是在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全面規定和列舉國有財産的範圍……第三,物權法第55條確定了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體制,即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分別享有出資人資格和履行出資人義務……第四,物權法針對國有資産在經營中的流失問題作了特別規定。該條規定爲追究相關責任人對國有財産流失的法律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大體上已經爲國有財産的保護奠定了一個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我認爲還應制定《國有資産管理法》。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有人曾提出應先制定《國有資産管理法》,再制定物權法。我認爲這個思路不妥當。國有財産所有權只是物權的一種類型,首先應由物權法確定物權管理的共同基本原則和規則,在此基礎上才可制定物權法的特別法。先制定特別法在程序上是不合適的。在物權法已經出台的情况下,制定特別法就顯得很有必要了……因此需要制定《國有資産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