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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後改判無罪 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http://www.CRNTT.com   2019-05-11 12:06:33


 

  鹽城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為被羈押之日到羈押被解除之日。

  鹽城中院認為,耿萬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被假釋解除羈押,侵權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善後處理。

  不服將向江蘇高院申請

  律師認為適用《國家賠償法》

  對這個結果,耿萬喜表示不服,他將向江蘇高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耿萬喜說,他本有正式工作,是國企職工,就因為錯判被開除公職,導致自己無法享受正常的社保、醫保待遇。現在自己年近七十年老多病,因為沒有社保、醫保,目前什麼收入都沒有,靠著低保生活。“經濟負擔特別重,真的太難了。”

  北青報記者隨後聯繫了耿萬喜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他表示,他們將會在近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他認為,本案不存在法律溯及力問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耿萬喜無罪,也就是說鹽城中院的侵權行為持續到的時間應該是2018年6月份,耿萬喜國家賠償案不適用1995年的《批覆》,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錯誤判決耿萬喜有罪,一直在其被改判無罪前都屬於侵權行為持續。”

  因為被錯判有罪,耿萬喜在戶籍檔案中有犯罪記錄,刑滿釋放犯的身份不但對他本人就業、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就連其子女的正常的工作生活也受到了影響。耿萬喜的案件當年被列入鹽城的十大經濟犯罪案件。當地新聞媒體進行了大量報道,給他的名譽造成了巨大損害。三十多年來,他一直戴著詐騙犯這頂大帽子,這也屬於“侵權行為持續”。

  此外,許浩表示,《批覆》第1條規定,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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