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規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這是著作權法最早在法律文本中直接使用“抄襲”一詞。1999年,《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答覆》中指出:“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時,“抄襲”一詞被删除。當前的著作權法第52條則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其中包括“剽竊他人作品的”。
“實踐中,人們所表述的抄襲,一般來說比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或者剽竊的範圍要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萬勇指出,有時某人只是使用了他人的“思想”,在日常生活中會被認為是抄襲,但是在著作權法意義上並不構成抄襲。因為,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就是“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
萬勇表示,思想一般指創意,表達一般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著作權法之所以採用上述原則,主要是因保護思想會限制後來作者的創作空間,阻礙文化傳播。在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比較複雜。而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係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舍,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從抄襲的形式來看,有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複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一般稱為低級抄襲;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的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分竊為己有的行為,一般稱為高級抄襲。”萬勇指出。實踐中,抄襲根據不同的表現形式,可能會侵犯不同的著作權利。通常,低級抄襲侵犯複制權,高級抄襲侵犯改編權。根據作品的類型以及傳播的形式,還可能侵犯攝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以及侵犯署名權等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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