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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家:解決南海問題勿忽視歷史依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2 00:46:18  


  中評社北京9月2日電/廈門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教授李金明英文《中國日報》8月30日言論版文章:近日,隨著南海問題的升溫,周邊國家紛紛提出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來解決南海問題,而忽視歷史依據。這種提法顯然是錯誤的,它違反了國際法中的“時際法”。

  早在1843年10月9日,美國國務卿厄普舒爾(Upshur)在致埃弗特(Everett)的公函中就寫道:“對16世紀被發現地的民族權利,是以當時所理解的國際法,而不是以300年後改進了的更開明的意見來確定。”英國著名國際法學家、國際法院法官詹寧斯(R.Y. Jennings)也指出:“一種行為的效力應以從事這種行為時的法,而不是以提出這一要求時的法來確定,這項原則是基本的、重要的。”

  韓國海洋法專家樸椿浩(Choon-Ho Park)在解釋中國人發現西沙和南沙群島時,對“現代國際法能否完全適用於現代以前的歷史時期所發生的行為”深表懷疑。他說道:依照現代國際法,“要求新領土的發現和利用這兩個群島的重要性,應當根據這類事實發生時的具體情況,而不是根據各國現代的法律來解釋。”

  馳名世界的《奧本海國際法》亦明確指出:“現在,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領有效的兩個條件,但在從前,這兩個條件並不被認為是用占領方法取得領土所必要的。”奧本海在談到領土取得的方法時,把15—16世紀與18—19世紀的國際法截然分開。他認為,18世紀後的國際法才要求“有效占領”,而在大發現時代,象徵性的行為即可滿足要求。他這樣寫道:“雖然在大發現時代,各國也並不主張發現一塊過去無人知悉的土地,就等於發現者從事探險時所服務的國家已經用占領方法取得了該土地,但是占有常常只具有象徵性行為的性質。後來,真正的實行占有被認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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