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當然了解中國依《公約》第298條享有的豁免權,因此其提出的仲裁請求內容顯然“精心設計”,盡量規避南海問題背後的主權爭議。表面上,這些仲裁請求都是在進行法理辯論,菲律賓並不要求仲裁法庭裁定其與中國之間的島嶼主權爭端及海洋劃界糾紛,而是要求法庭認定中國的主張和行為不符合《公約》。此舉試圖繞開中國的豁免權,通過“技術性”、“法理性”的訴訟請求,推動立案並啟動仲裁程序。
菲律賓的仲裁請求顯然有打擦邊球和偷換概念的嫌疑,而《公約》在歷史性權利、島嶼法律效力等問題的規定上本就刻意模糊,仲裁法庭稍微有傾向性的裁決或意見都有可能顛覆《公約》以“妥協模糊”求最大公約數的合法性基礎。況且,南海爭端涉及“六國七方”(中國、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文萊六國以及中國台灣地區),各種主張及利益犬牙交錯,法庭不太可能聽取菲律賓一家之言,然後做出片面裁決。鑒此,法庭很有可能認為菲律賓仲裁請求過於敏感複雜,採取回避策略,認定其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仲裁請求將被駁回。
不過,我們也需要看到其中存在的變數。國際法都是動態的,不斷發展的,人類海洋實踐活動在不斷產生新的問題,國際海洋法也不得不與時俱進。法庭理論上可以根據新的海洋實踐情況及形勢,對一些模糊的條款做出再解釋,這就留下了一定的想象空間。仲裁法庭的管轄權,以及法庭在法理解釋問題上的張力,也並非像國內某些專家所言,是那樣言之鑿鑿的,一切均存在一定的變數。因此,法庭也存在認定其對該案具有部分管轄權的可能。
一旦法庭判定其對該案有管轄權,則無論中國作何反應和態度,仲裁都將進行下去。因為,依照《公約》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其強制程度超過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及特別仲裁法庭。“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求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做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 迄今為止,中國拒絕應訴,但這並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預計,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可能需要3到4年,將會是一個漫長的司法過程及外交鬥爭。
中國應對之策:變挑戰為機遇
正如筆者在《中國海權策:外交、海洋經濟及海上力量》一書中所言,南海的鬥爭是一場戰略性、綜合性的較量,法理鬥爭要充分考慮海洋戰略、政策執行力、軍事威懾等情況,在更高的高度上、更廣的範圍內、更寬的領域中加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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