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家都是中華民族的政治家,致力於國家統一與政治文明進步是中華民族歷史所賦予的使命。中華民族政治家當“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①兩岸政治家以中華民族先祖所開闢據有的土地為安身立命之所,立國家政治統一之正位、行政治文明進步之大道是其天職。政治家獲得執政權猶如得志,當積極作為發揮政治領導力,與人民一同前行。兩岸政治領導人作為中華民族發展史上特定時期的執政者,註定將在史冊留名。他們在兩岸走向國家統一與現代政治文明過程中的作用與政績,將決定其歷史定位與歷史評價是流芳百世還是遺臭萬年,抑或庸碌無為的黯然無光。相對於中華民族文明的悠久歷史,這個民族歷史上的任何政權、政黨以及個人的生命存在期都是有限與短暫的。兩岸政治文明的進步已使得政治領導人的執政年限屈指可數。兩岸政治領導人在其位,須謀其政,要在有限的執政期內,為回應時代的召喚充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權柄,爭取使執政業績彪炳史冊。
避開“中華民國”的話語陷阱
構建“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
兩岸在政治文明進步中實現統一,是中華民族大義與兩岸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兩岸的政治領導人、政府、政黨與人民應共同致力的偉大事業。但是,自2008年中國國民黨在台灣地區重新執政以來,一方面兩岸關係在經濟社會領域裡取得了突破性重要成果,另一方面,台灣主流民意與台灣執政團隊卻在兩岸統一、和平協議乃至軍事互信機制等重大政治議題與軍事議題上逐步退縮,形成鮮明對照。由於當前台灣主流民意拒“統”,在選舉政治環境下造成島內政界人士回避“統一”以及與統一相關事項。台灣島內流行的“統一恐懼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對兩岸統一前景的不確定與擔心造成的,特別是在有關“中華民國”定位以及“一國兩制”問題上的不確定或誤解。通過避開“中華民國”的話語陷阱、在一個中國框架上達成共識、構建“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統一恐懼症”。台灣地區的政黨、政府與人民不必對兩岸統一前景心懷恐懼或擔心,可以坦然加入對兩岸統一的探索與追求。
首先應明確,1997年實現的“一國兩制”的港澳回歸模式不適合也不會應用於台灣與大陸的統一。中國領土香港與澳門在被英國與葡萄牙長期佔領與統治後,先後於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行使主權,並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設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港澳模式是“一國兩制”構想與方針的成功實踐,但“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不適於也不應運用於台灣與大陸的統一。雖然香港、澳門與台灣都是中國領土,當地居民都是中國人民,也都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但是,五個方面的重大差異決定兩岸統一不能照搬港澳模式。
1、香港、澳門與台灣的歷史不同。中國失去香港與澳門都是近代中國積貧積弱時期遭受帝國主義侵略的結果。香港是在19世紀中期英國對中國發動鴉片戰爭後簽訂不平等條約而獲得統轄權的。澳門則是早在中國明朝時期就被葡萄牙人強行佔據,爾後又通過不平等條約強化了佔領與統轄。台灣與大陸的的不統一現狀則是因中國各政黨之間的政見不同而導致的政治對立與內戰所造成的結果。
2、香港、澳門與台灣各自同中國國家主權的關係不同。香港與澳門在歷史上都形成了中國部分主權與領土的喪失,但最終由中國政府恢復行使主權,實現了港澳回歸祖國。“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②
3、香港、澳門與台灣的政權性質不同。外國統轄下的香港與澳門的政權既不具有獨立性也不具備國家體制。香港與澳門的政權都是外國統轄下的附屬政治實體,分別由英國與葡萄牙的國家元首委任總督實行管轄治理。台灣當前的政權則是由中國人自主統轄的政治實體,並且有著一整套國家體制,即憲法、國號、國旗以及相應的政治法律體制。台灣的政治法律體制在1949年前曾是覆蓋整個中國的國家體制,目前尚還以主權國家身份同世界上少數國家保持著外交關係。
4、解決香港、澳門問題與解決台灣問題時的談判主體不同。香港與澳門的回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同英國政府與葡萄牙政府經過堅持不懈的談判而最終成功實現。未來台灣與大陸的統一,則必須經由兩岸同是中國人的政府在平等的政治地位上通過協商談判予以實現。
5、香港、澳門與台灣的政治民主的程度與形式不同。香港與澳門在外國統轄治理時期,本地居民不能享有基本的政治民主權利,對重要公職人員沒有選舉權與罷免權,對重大公共決策沒有表達權與否決權。台灣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治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政治民主化程度大大提高,當地居民目前已享有相當廣泛的政治民主權利,如公職人員的選舉以及重大公共政策表決等。
兩岸關係的歷史與現狀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兩岸的統一既不能照搬“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也不能照搬兩德或歐盟等任何外國模式,而是應創造“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構建“一國兩制”的兩岸模式,切記要避開“中華民國”的話語陷阱。“中華民國”的定位與名分已在兩岸關係中造成諸多糾結。如果按照台灣方面的“一中各表”,一個中國即“中華民國”,要求“中華民國”作為獨立的主權國家得到承認與名分,那麼大陸方面豈不是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中華民國”,形成台灣海峽“一邊一國”的兩個中國並存格局?而如果大陸方面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與名分,那麼台灣方面就拒絕同大陸展開政治對話與協商談判。台灣方面以“中華民國”名分缺失為由不僅拒絕兩岸聯手保釣維權,而且作為敷衍兩岸政治領導人會面的托詞。
避開“中華民國”話語陷阱的關鍵,須要對“國”作出澄清與界定,即“國”是什麼?從一個角度看,“國”是由特定的領土、主權與人民構成的國家實體。從另一個角度看,“國”是由特定政權及其憲法規約下的政府構成的國家體制。就當代中華民族的國家來說,國家實體是由包括大陸與台灣在內的全部中國領土、完整的中國主權與兩岸全體人民構成的。目前在中國領土上,卻存在著分別以“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國號的兩個國家體制。一個國家體制只有同國家實體完全吻合時才是整體有效的國家體制,脫離了國家實體的國家體制是無效的國家體制。在現實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與“中華民國”體制都是在法理上覆蓋整個中國領土的國家體制,但又分別只能局限在大陸與台灣實施有效統轄,因而是兩個分立的、都只是局部有效的、中國的國家體制。只要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大陸方面就不可能承認作為獨立的主權國家的“中華民國”的存在。但是,大陸方面對“中國民國體制”的定位與名分卻可以予以有條件的承認並作出合情合理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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