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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庭審結束後,鄧玉嬌(左)與母親走出法庭。 |
中評社香港6月18日電/美國《僑報》6月17日載文《鄧玉嬌案無關“勝利”》,摘要如下:
中國湖北省巴東縣法院昨天一審裁决,對因拒絕提供性服務而刺死當地官員的女服務員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於有防衛過當;且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免除其刑事處罰。法律意義上,鄧玉嬌已獲得自由。
對鄧玉嬌“重獲自由”貢獻甚大的網絡輿情表現極為興奮,或聲稱這是“民意的勝利”,更有媒體社論稱其為“推進中國式司法正義的里程碑”。
但在筆者看來,從學術法理意義上講,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關係天然存在矛盾,而鄧玉嬌雖然有“罪”,但已恢復自由之身,得到了實質正義。相反地,西方司法界在法律實踐中努力遵循的程序正義,在本案中却似乎有被忽略的效果。
干預司法程序正義的似乎兩方面因素都有:
一方面,鄧玉嬌在此案中的“草根”身份與施暴者的官員身份形成了鮮明對比,不僅令輿論持續關注,並由一起發生在小鎮上的凶案而掀起聲討貪官的輿論浪潮,更對案情進展起到關鍵作用——鄧玉嬌最終重獲“自由身”,與此輿論干預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