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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借鑒日本應對貿易摩擦的經驗
http://www.CRNTT.com   2011-06-01 00:07:49


 
  1985年-1995年,半導體、集成電路成為日美貿易的摩擦焦點,美國提出要日本做出醫藥、電子通訊方面的出口限制,1989年的《日美構造協議》,摩擦範圍超越個別商品市場開放問題,涉及經濟結構、商業習慣、產品基準認證制度等文難題。1985年日本被迫簽署“廣場協議”,使得日元大幅度升值。之後日美的貿易摩擦由貨物貿易轉向航空運輸、保險、金融、電信等服務領域,涉及大米、大型零售業、通訊等弱勢產業市場開放和知識產權,金融管理制度和建議制度改革。

  二、對我國的啟示

  1.注意談判和公關策略

  在解決貿易摩擦的過程中,雙邊的磋商和協調是不可或缺的。在長期的發展後,日美之間已經逐漸建立起來一系列的貿易對話和協調體制和機制。由政府出面成立的協商機構,定期討論兩國政府的經濟合作,以消除兩國在國際經濟政策中的分歧。出現貿易摩擦,則通過談判、簽訂協議,解決分歧,維護了兩國經濟關係的協調發展。我國也可以逐步和美國建立和完善這種機制。

  一國使用的外貿政策除了要考慮本國的產業結構改革目標,也要考慮兩國之間的政治關係和國際政治大環境的總體考慮。日本在應對對美的貿易摩擦的初期採取的是自主出口限制、有秩序地市場協定、價格觸發機制等。在80年代的日美半導體摩擦中,解決辦法是以1986年的日美半導體協議中美國迫使日本將外國商品在國內市場的份額設定為20%為條件,除此以外還有訴諸於美國的管理貿易。隨著WTO的成立,日本日益重視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通產省新設立了國際經濟爭端對策室;外務省在經濟局下面設立了WTO爭端解決辦公室具體負責WTO的爭端解決事務;2004年外務省中的條約局更名為國際法局,負責美日之間的條約,更多的注意力給予了WTO等多邊法務上。2002年日本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成功的在日美膠卷貿易摩擦案件中勝訴,增加了日本用多邊手段解決摩擦的信心。

  美國的法律規定法案要通過議會的投票才能生效通過,所以在產生貿易摩擦後,如何對美國的政府、議會進行公關活動,也是解決貿易摩擦的重要辦法之一。日本在美國不但雇傭了很多有影響力的代理人和院外活動集團的成員,並且與美國的各州和地方城市建立了密切的聯繫,對美國民眾進行攻關,這些活動在處理美日貿易摩擦中受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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