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9日電/據人民網評論,誰污染環境,誰就得付出經濟代價。
近日,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個相關部門共14家單位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有效手段,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堅實制度保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印發,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公布,再到民法典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納入其中;從2015年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試點,到2018年起在全國施行生態環境損害補償制度,再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通過持續不斷地努力,我國已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完成了階段性目標。
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規定》在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規範賠償工作程序上提出具體要求,既要讓制度長出牙齒,更加管用好用,又要實現露頭就打、違法必究。與此同時,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加大宣傳力度,加大以案釋法力度,推動全民不僅要有“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還要有“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意識,為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另一方面,加強督察考核,對工作開展緩慢、案件辦理推進不力的,進行重點督辦。真正做到宣傳教育與嚴格懲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我們也要看到,近年來,我國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績的同時,還存在著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聯動不足、程序規則有待規範等問題,歸根結底是與制度不嚴格、執行不到位、處罰不得力等有關。因此,《規定》聚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行以來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了省級、市地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國家建立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等一系列具體工作程序和保障機制。這既立足當下,又放眼長遠;這既可以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優化制度建設,又能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這是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規範化、科學化運行必要之舉,對於持續改善生態環境影響,提升生態文明水平,推動我國環境法治發展和創新都具有實質意義和深遠影響。
人不負青山,青山定不負人。建設美麗中國,每個人都是行動者。當我們用最嚴密的法治守護綠水青山,以久久為功的韌勁和決心,扎實推進,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的美麗中國一定會讓我們收獲感滿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