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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依法懲獨的目的、效果與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4-06-22 08:58:12


  中評社香港6月22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2日發表富權文章:既是懲治“台獨”也是針對賴清德“互不隸屬”謬論。以下為文章內容。

   新華社昨日受權發布由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意見》公佈後,國台辦隨即舉行專題發佈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孫萍,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解讀《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特地應詢指出,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陳斌華強調,《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此前,國台辦曾經先後兩次“點名”懲罰十名“台獨頑固分子”。但因為國台辦只是行政機關,因而所提出的懲罰措施,也僅只是行政措施,禁止被“點名”的“頑固”台獨分子及其家屬入境大陸及港澳地區等。而今次公佈的《意見》,則是上升到執行《刑法》系列法律的層次,並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公佈。
  
  實際上,參與制定《意見》的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雖然不是國家立法機關,但卻是國家司法及執法機關,直接執行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履行司法審判、司法檢控及偵查拘捕、執刑收監等的職能。因此,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聯合製定了該《意見》,為全國各地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公安和國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維護切實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就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與程序規範等,提供了具體的執法意見,尤其是在可操作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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