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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賴清德為“憲法台獨”預作組織準備?
http://www.CRNTT.com   2024-09-03 15:13:49


  中評社香港9月3日電/澳門新華澳報3日發表富權文章:賴清德為“憲法台獨”預作組織準備?以下為文章內容。

  就在上週五台北地檢署和廉政署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實施搜索和約談這一天,“總統府”召開“二零二四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司法院長”提名張文貞、“副院長”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分別為政大法律系教授何賴傑、成大法律教授陳運財、“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王碧芳、“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台大國發所所長劉靜怡。
  
  依台灣地區“憲法增修條文”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司法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作為“司法院長”和“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責任重大,應具有一定資格方可被提名任命。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1)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2)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5)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6)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其一、解釋“憲法”。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其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其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而從新提名的“司法院長”提名張文貞、“副院長”姚立明,另五名“大法官”的人選看,幾乎都是“獨派”人士或主張“廢除死刑”者。其中的姚立明,雖然曾經參加過反對“台獨”的新黨,但在後來與新黨鬧翻並脫黨後,提出“一中兩國論”,還早於李登輝的“特殊兩國論”,因而也是一個“準獨派”。
  
  因此,提名這些“獨派”人士加入“司法院”,其實就是在日後解釋“憲法”,或是“憲法法院”打“憲法官司”時,作出向“新兩國論”傾斜的裁決,甚至不排除為日後“修憲”以至“制憲”,實現“憲法台獨”做好組織準備。
  
  正因為如此,在已經延期的“立法院”第一會期結束後正在休假期間,民進黨黨團就急切地要求召開“立法院”臨時會,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要行使對“大法官”的同意權,並聲稱具有“急切性”。既然如此,賴清德就理應在當時就公佈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的名單,以為“急切性”製造理論依據。但賴清德並沒有這樣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打臉”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但其實,可能連賴清德也感覺到,如果是在在野黨藍白兩個黨團“被催逼”的情況下召開“立法院”臨時會,可能會在審議“總統府”對“大法官”和“考試委員”提名名單時,實行“情緒性報復”,投下“不同意票”。在“藍白合”的議席多於民進黨“立委”議席的情況下,這兩份提名名單就將會被否決,因而沒有“輕舉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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