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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鄭文燦案大逆轉是民進黨“英系”反撲?
http://www.CRNTT.com   2025-06-25 11:34:09


  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5日發表富權文章:鄭文燦案大逆轉是民進黨“英系”反撲?以下為文章內容。

   正當賴清德“不裝了”,意氣風發地正式投入“大罷免”,進行“團結十講”,為其二零二八年爭取連任創造政治基礎之際,昨日出版的《鏡周刊》以“封面故事”的形式“爆料”,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遭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華亞科技園區開發弊案,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在準備程序時,勘驗被檢方列為起訴關鍵證據的會議錄音檔,竟然發現檢察官陳某某涉嫌偽造勘驗證據,該場會議明明是由鄭文燦帶領一堆官員與廖氏父子討論開發案,會中也未有共識要讓開發案過關,陳某某卻在起訴書中直指該場會議是鄭與廖氏父子三人密會,且配合業者先行開發,但這完全與事實不符,陳某某甚至在勘驗該錄音檔的逐字稿時,寫下“經勘驗無誤”,明顯涉嫌偽造文書,有濫權起訴爭議,案情恐會跟著大逆轉。
  
  《鏡周刊》還報導說,在鄭文燦案上次開庭(六月十七日)時,他的辯護錢建榮當庭重申英美法制的“毒樹果理論”,主張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被用在法庭上。《鏡周刊》的報導還進一步指出,除了會議譯文出現重大瑕疵外,全案連監聽過程也大有疑問,法官出身的本案辯護律師錢建榮,在全案開庭時質疑本案恐涉及違法的另案監聽,他質疑檢調當初監聽若發現有案外案,應在七天內呈報法官再另行分案,但至今卻仍看不到檢方完整的監聽卷證。
  
  鄭文燦辯護律師所引用的“毒樹之果論”,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概念,指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違法),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違法)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毒樹之果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
  
  不過,台灣地區是屬於大陸法系,其法院的審判實務並不採取“毒樹之果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法院通常會審查,利用前面違法取得的證據,是不是與後面取得證據有前因後果的關聯性、後面的取證行為是不是個別且獨立的偵查行為、前後兩階段的行為是不是可以視為整個取得證據流程的一個行為等等。承審法官會得出不同結論:一、如果認為前後兩階段的行為密不可分的話,就看前面行為違反哪一個《刑事訴訟法》的取證規定,來認定後面所取得的證據可不可以使用。二、如果認為前後兩個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各自獨立,雖然前面已經做出違法取證的行為了,但後階段獨立的合法取得證據是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即使如此,桃園地方法院在審理鄭文燦案時,檢閱該關鍵證據錄音檔的全部內容,倘發現果然是與起訴書所取內容不吻合,有“按需截用”甚至是“造假”之嫌的話,鄭文燦的“貪污罪”可能就將會被“打甩”。
  
  《鏡周刊》的“爆料”報導引發輿論嘩然,即使是在民進黨內也湧發為鄭文燦“鳴冤”之音,一些黨籍尤其是“英系”政客,紛紛發表談話或接受採訪,呼籲調查單位盡快還原事件真相,降低對當事人的不必要傷害,確保司法公正性不受質疑;並希望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能夠明察,“這樣對當事人來說比較公平”。
  
  而桃園地檢署則發表聲明,嚴正駁斥有關報導,強調檢察官偵辦鄭文燦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的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就偵查中檢察官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為適法判斷。
  
  其實,《鏡周刊》並非是昨日才對鄭文燦案提出質疑,從去年七月五日桃園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鄭文燦案起,《鏡周刊》就顯得比其他媒體更為關切該案,不斷有“內幕”“爆料”。這除了是該媒體的記者的業務能力較強,有“通天本領”之外,可能也與《鏡周刊》同蔡英文的較深淵源,而鄭文燦則曾被蔡英文視為“接棒人”的情況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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