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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鄧萬華案”或將引發複雜連鎖反應
http://www.CRNTT.com   2025-11-17 16:11:22


  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澳門新華澳報17日發表富權文章:“鄧萬華案”或將引發複雜連鎖反應。以下為文章內容。

  具有“陸配”身份的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因為雖然已經註銷大陸戶籍,但卻無法放棄中國國籍,“內政部”多次發函指令富里鄉公所解除其村長職務,鄉公所在行政壓力下於八月一日作出解職處分。鄧萬華不服,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花蓮縣政府於十月二十九日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中決議撤銷原處分,要求鄉公所另為適法處理。而就在鄧萬華是否可以復職進行法理探討之際,“內政部”卻重申,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解職。
  
  此一事態的後續情況如何?可能將會引發複雜的系列連鎖反應。首先可能會因為“法理衝突”而引發“釋憲”行動。實際上,在台灣地區,“憲法”是根本法因而也是所有法律的“上位法”,而“國籍法”及《兩岸關係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地方制度法》都是“下位法”。“憲法”第四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固有疆域”歷來所指,就是包括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在內的整體。也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會將人民劃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而不是“台灣人”與“外國人”。依此法理事實,“中華民國”本身就是中國,台灣人自然也是中國人。在這樣的“憲法”架構下,鄧萬華依規註銷大陸戶籍、領取台灣地區身分證和“護照”,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選村長,毫無瑕疵。但“內政部”卻要求她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明,而北京從不承認“中華民國”,因而其原居地的相關機構根本不可能開出“註銷國籍”的證明。在此情況下,一個已經依法入籍台灣地區十七年並已經領取了台灣地區“護照”的合法居民,卻因為“拿不出一張不存在的文件”而被剝奪公職。這不是法律疏漏,而是政治任意。
  
  實際上,鄧萬華提起訴願的理由,就是主張其早已依法取得台灣地區“國籍”,並經“中選會”審核通過參選資格,而且兩岸關係非屬“國與國”,應不適用“國籍法”中“外國國籍”之規定。
  
  而花蓮縣政府訴願委員會在審理後也指出,原處分機關未待“中央”主管機關釐清“大陸地區是否屬外國”等法律爭議,即逕行作成不利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有關“一律注意有利與不利事項”之原則,程序尚嫌草率,難謂適法。
  
  因此撤銷原處分,由鄉公所重新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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