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際社會對兩岸關係的主流認知
在當今的國際體系下,國際社會對兩岸關係的主流認知,也是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必須考慮的重要現實因素。國際社會的主流認知不但與台灣問題的歷史由來和兩岸政治現狀密切相關,也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的框架。
台灣問題緣於國共內戰。1949年10月,取得勝利的中國共產黨在大陸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一路潰敗的國民黨當局退踞台灣地區,其國際法律地位淪為內戰中相對於合法政府而言的“交戰團體”,但客觀上形成了海峽兩岸兩個政府分別治理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分治”狀態。雖然在政治上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但在國際法上,作為國際法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就是中國的新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對於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沒有任何影響。自近代國際法產生以來,中國經歷了明、清、中華民國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時期,但中國的國際代表權始終是同一的。因此,“中華民國”敗退台灣,但“中國”的領土和人口沒有發生任何的增加或減少,中國的國際人格繼續存在於國際社會。只是,在世界冷戰格局下,因國際勢力的強行干預,中國統一的進程一直無法完成,台灣問題日趨複雜化,並延續至冷戰結束後的今天。
60餘年來,兩岸之間一直處於敵對狀態,從軍事對抗到政治對峙,但在國際上始終只有一個中國存在。儘管國民黨當局曾在美國的強力支持下,得以繼續用“中華民國”的名義獲得一些國際承認並非法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CHINA),但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的法律地位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需要強調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屬於對新政府的承認,而不是對新國家的承認。同時,一個中國原則成為當今國際法秩序下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共識,即使民進黨執政後試圖做出衝撞和挑戰,也無法撼動國際社會這一主流認知。
綜上所述,正如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講話中所指出,“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的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這段話客觀且明確地闡述了兩岸關係的政治現狀,即兩岸主權沒有分裂,統一是結束兩岸政治對立。
兩岸政治關係安排之構想
國際法秩序下,國家統一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家領土的統一和主權的完整,二是在主權和領土完整基礎上的國內統治權(治權)的統一。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鞏固深化階段,兩岸政治關係的安排不是兩岸的終局性和全局性安排,而是一種過渡性的政治安排,其主要目的是確認中國的領土和主權完整,徹底排除“台獨”分裂的可能性,以保障兩岸關係的長久和平穩定發展。結合雙方之“合情合理”需求,此階段兩岸可在業已達成的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共同建構“主權唯一、治權分享”為內涵的“一個中國框架(架構)”。
關於究竟使用“一個中國框架”或“一個中國架構”,台灣方面部分人士認為,“框架”有被“框住”、“框定”、“框死”的意思,主張用“架構”。在英語中框架、架構均為“Framework”。就《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框架”是個名詞,“比喻事物的基本組織、結構”;而“架構”作為名詞時既泛指“事物的組織、結構、格局”,也與“框架”同義。因此,兩個詞語的實質含義一致,為避免台灣方面的誤解,“框架”或“架構”可互用。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鞏固深化階段政治安排,即“一個中國框架(架構)”的主要內涵可包括以下四個主要方面:
1、兩岸承諾在“一個中國框架”下,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台獨”分裂行為,共同維護和平、逐步消減敵對軍事部署,不相互使用武力。同時,雙方並將此過渡性政治安排上升為法律,成為各自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重要基礎性法律文件。這是旨在從法律上和制度上排除“台獨”的可能性,從原則、制度上確立和保障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化解大陸和台灣內部均存在的、對於兩岸關係發展的不確定感和不安全感,維護和深化雙方之間的信任。
2、主權上“一個中國”,擱置國號爭議。確認中國的主權唯一、中國的領土和主權完整,大陸與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框架(架構)”,即“兩岸同屬一中”。但對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即具體由誰代表中國的國號問題暫時擱置爭議。這項安排具有較大的包容性,既堅持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又體現了兩岸人民普遍可以接受的“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而對於國號問題,可留待下一階段,依據當時情勢進行討論。
3、治權上“兩個地區”,分別治理、地位平等。
一是在“兩岸同屬一中”的前提下,承認台灣當局為治理台灣地區的合法政治法人或政治實體。兩岸關係可定位為“一個國家內部的兩個地區”,具體為“一個中國框架(架構)”下的“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即“一國兩區”或“一中兩區”。兩岸各自對內具有最高治理權,雙方之間地位平等,不是中央對地方的垂直關係。這主要解決的是兩岸在過渡時期的相互定位問題,既面對兩岸分治、分立的現實,更考慮到台灣民眾對“平等尊嚴”的身份地位需求。
特別要指出的是,大陸學界對“治權”的涵義仍存在分歧,此處使用該詞主要是尊重台灣民眾的習慣。“治權”源於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分治”思想,原指政府自身的權力,與政權相對。在此指台當局對台灣地區客觀上行使的管轄權和治理權,儘管從主權理論看來,這種權力是不合法的。如果兩岸就“主權上兩岸同屬一中”達成了共識,那麼在尚未完全統一的特殊情況下,可同時承認台當局為台灣地區的合法政治實體,具有合法的治權(管轄權和治理權)。
二是兩岸共組成立機構(可稱為“兩岸事務委員會”),共同協商兩岸相關的政治、經濟、文教、軍事、外交等重大事務,並可共同制定相關政策。這主要考慮到兩岸和平發展鞏固深化階段,兩岸多領域高層次的合作必然增加,共組機構可成為兩岸高層溝通與協商的政治性平台,以此進行兩岸相關議題的合作管理,即實現某些領域的共同管轄和共同治理。同時,兩岸互設的辦事處(可稱為“大陸地區辦事處”和“台灣地區辦事處”),則進行具體事務性溝通、協調與服務。
4、國際上兩岸“主權共享”。主權唯一不可分割,但如果兩岸就“一個中國框架”的達成制度性共識,那麼兩岸在國際空間上可適當借用國際法“主權共享”概念的部分實質內涵進行安排。此階段,基於對兩岸現狀、國際秩序的尊重,對外而言,在“一個中國框架(架構)”下,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台灣當局可以享有“次級外交權”,兩岸可就國際參與達成“一個中國框架”下“主權共享”的制度性安排。在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中,兩岸可共組代表團;在其他國際間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中,可視具體情況兩岸共組代表團,或由台灣當局直接以“中國台灣”名義參加;在與各國的正式外交關係上,兩岸可共組駐外使節,台灣當局的派出人員單獨處理台灣相關事務。這一安排,既符合現行國際法,更確實考慮到保障台灣人民的國際社會權益,以及對“尊嚴”的情感要求。
以上四個方面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共同組成“一個中國框架(架構)”下兩岸政治安排構想的主要內容。至於其他方面的內容、實現路徑等問題還有待另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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