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台獨”:臆造“台獨”的族群基礎
兩岸人民同屬一個中華民族,是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祖國復歸統一的民族基礎,對於中華民族的認同,是兩岸同胞心靈契合的認同基礎之一。中國歷史和現實中有關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學說,也構成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國家的民族學解釋。然而,台灣地區一部分群體以“族群”為名,提出“台灣國族認同”的理論,並以之推進台灣地區在族群、語言等領域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建構活動,試圖臆造“台獨”的族群基礎。
台灣地區有所謂“四大族群”之說,即閩南(或稱“福佬”)、客家、“原住民”(即台灣地區少數民族)和外省人。“四大族群”中的閩南、客家和“原住民”被稱為“本省人”,以與“外省人”相對。由於1949年後,國民黨當局退台時帶入的外省族群,占據著台灣地區的高階職位,而閩南、客家和“原住民”等族群則長期受困於低階職位,有些族群如客家和“原住民”的身份、語言、習慣等亦被壓制,因而在台灣地區長期郁積的社會矛盾以族群矛盾的形式體現出來,積累成“民族台獨”在台灣地區得以產生、演化和發展的社會根源。在閩南、客家和“原住民”相應的族群運動的推動下,台灣當局已經圍繞各族群地位、語言等開展了立法工作。“原住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以及擬議中的“語言平等法制”等,事實上已經確認了“四大族群”的分類。
在民族學意義上,“四大族群”的劃分並不科學,至多是根據各自所使用的方言所做的劃分。“四大族群”實際上已經是成為在台灣地區解構“中華民族”、論證“台灣國族認同”的概念。“民族獨立”放大了“四大族群”的差異,為外省族群貼上“外來政權”的標簽,刻意區分“台灣人”和“中國人”,將“原住民”塑造成台灣原初的主人,意圖切斷台灣與祖國大陸的民族聯結。這一切都是為臆造一個“台灣國族”,套用產生於歐洲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民族國家”理論,用“台灣國族建立台灣國”的邏輯為“台獨”張本。
“經濟台獨”:意圖走向“自立”的“台獨”形式
“經濟台獨”是兩岸經貿交往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在兩岸隔絕時期,經貿交往停滯,兩岸在各自的體系內發展經濟,因而不可能產生“經濟台獨”這一“台獨形式”。1987年兩岸恢復接觸後,台灣地區對大陸投資日益增多,大陸在人力成本、市場前景、政策優惠和發展空間上的優勢,引發了台灣的產業轉移。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大陸和台灣的經濟實力對比出現“反轉”,中國大陸在經濟規模、消費能力和發展速度上,已經對台灣形成絕對優勢,台灣對中國大陸的經濟依賴日漸加深。在這一情勢下,“台獨”的經濟基礎逐漸喪失,一些主張“台獨”的勢力和人物開始提出“經濟台獨”的思想,意圖擺脫台灣經濟對於中國大陸的依賴,重塑“台獨”的經濟基礎。
無論是李登輝執政時期提出的“戒急用忍”政策,還是陳水扁念茲在茲的“南向政策”,以及蔡英文提出的“新南向政策”,都是希望將台灣經濟從對於大陸的依賴中解脫出來,為台灣經濟尋找新的出路和著力點。正是因為對台灣經濟“大陸依賴症”的恐懼,台灣地區部分群體對於兩岸所簽署一系列事務性協議和經濟合作也懷有深深的偏見。兩岸在商簽ECFA、投保協議以及服務貿易協議,以及商談“陸資入島”時,都遭遇各種非經濟因素的影響。一些大陸釋放的惠台政策,也被貼上“邀買人心”、“統戰”的標簽。以反對服貿協議為主要目的的“太陽花運動”,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台獨”分裂勢力推行“經濟台獨”的產物。
兩岸經濟互補性強,在經濟上本來可以形成更加緊密的合作關系。“經濟台獨”意在阻遏這種合作關系,避免台灣對於大陸的過度依賴,讓台灣經濟能夠“自立”。然而,各項“經濟台獨”的政策都未獲得如“台獨”分裂勢力所預想的效果,“戒急用忍”、“南向政策”都遭遇失敗,而蔡英文的“新南向政策”也是困難重重、頻臨失敗。隨著中國大陸經濟地位的進一步提升,台灣之於中國大陸的經濟意義愈發下降,台灣所獲得的可能不是“自立”,而是未來經濟發展的機會!從兩岸經貿交往的熱度來看,“經濟台獨”可能只是“台獨”分裂勢力的囈語,但對於台灣自身經濟的戕害無疑是嚴重的。更為嚴重的是,“經濟台獨”同樣臆造了本不存在的兩岸經濟對立,削弱了兩岸互信,為兩岸經濟塗抹上一層本不該有的政治暗色。
“民意台獨”:“挾民粹以台獨”的政治操弄
台灣地區采取西方式的政治制度,配置有選舉、公民投票等西方政治制度的民意形成機制。民意對於台灣地區政治人物的政治取向、台灣當局和各政黨的政策制定都有著重要意義。由於“文化台獨”、“歷史台獨”、“民族台獨”以及“經濟台獨”等一系列“台獨”形式的影響,台灣社會的確出現一股民粹化的“台獨民意”。對於這股“台獨民意”,“台獨”分裂勢力進行了誇大、渲染和誤導,使之在台灣地區輿論場中被放大為台灣的“主流民意”,從而成為鼓吹“台獨”主張時所依憑的所謂“民意基礎”。
裹挾民意、自恃民意、利用民意,是蔡英文當選為台灣地區領導人後的常用策略。在蔡英文的兩岸論述中,“民意”占據著突出的位置。無論是對於發展兩岸關系,還是台灣地區現行規定中的兩岸定位,還是兩岸協議的監督與審議,蔡英文都使用了“普遍民意”的表述,也都表明自己將按照台灣“普遍民意”進行政策決斷。蔡英文已經將民意作為不承認九二共識、消極應對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借口。然而,有一點必須釐清:蔡英文和民進黨所謂的“民意”,未見得是台灣的“真民意”。
蔡英文的“民意”是經過選擇的“台獨民意”。“台獨”、“反中”在台灣民粹化的輿論氛圍下,越來越演變為島內的一種“政治正確”,能發聲的大多是在“台獨”民粹化操作下的聲音,台灣民衆求穩定、思安定的心理,對於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期盼,以及對於島內政治經濟亂象的擔憂,被民粹化的“政治正確”淹沒,成為了“沈默的多數”,或者被扣上“不愛台灣”、“親中賣台”的帽子,被“過濾”出“民意”行列。控制了立法機構的民進黨,已經開始策動對“公民投票法”進行修改,將作為“台獨”防水閘的“雙過半”門檻改為“簡單多數”。如果這一修法活動成功,就意味少部分“台獨”群體的意志就可以在法理上代表台灣的整體意志,從而為完成“民意台獨”提供制度化路徑。
“民意台獨”用表面上看起來“政治最正確”的民意對抗“九二共識”,為“台獨”提供所謂的“民意正當性”。一旦民粹化的“台獨民意”在政治操弄之下被煽動起來,“台獨”則很有可能從文化的、歷史的、民族的、經濟的這些“隱形台獨”形式,借助“公民投票”等制度化路徑和“社會運動”等非制度化路徑,走入具有實質性意義的步驟,對於兩岸關系的影響無疑是災難性的!
“法理台獨”:“台獨”的實現路徑和宣示方法
“台獨”的標志是什麽?文化的、歷史的、民族的、經濟的以及民意的“台獨”,都只是“台獨”在變化過程中的“階段性狀態”,“台獨”在具體實現形式上。是制定所謂“台灣國憲法”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按“兩國論”修改台灣地區現行“憲法”或廢止當前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對兩岸關系的定位,通過含有“台獨”內容的“公民投票”提案,參加只能有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直接以“台灣”名義與主權國家特別是有影響力的大國簽署“條約”或重要協定,等等。而這些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程序和過程,都是在法理上實現“台獨”的路徑。可以說,“法理台獨”為“台獨”提供了實現路徑,是“台獨”的宣示方法,也是“台獨”的標志。
上述各“台獨”形式,都是為支撐和實現“法理台獨”所為的鋪墊。“政治台獨”確定“法理台獨”的基本形態和終極目標,“文化台獨”、“歷史台獨”、“民族台獨”、“經濟台獨”為“法理台獨”營造氛圍、提供說詞以及積澱“民意”,“民意台獨”則是實現“法理台獨”的程序性步驟。“台獨”分裂勢力所構想的“台獨”,是由“法理台獨”來完成最後一擊。“法理台獨”是最為危險的“台獨”形式,也是具有結果意義的“台獨”形式。
結語
面對形形色色的“台獨”形式,無論“台獨”的面龐如何變化,從維護國家統一出發,堅持“九二共識”的政治底線,保持繼續推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不動搖的戰略定力,保持兩岸文化融合和經濟交往的熱度,強化兩岸共同記憶,增強中華民族意識在兩岸的認同度。
同時將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落到實處,推進兩岸民衆特別是青年群體的心靈契合,“台獨”的陰影或許會飄蕩在台灣海峽的上空,但永遠不會真正成為兩岸民衆的主流,“台獨”也絕無可能實現!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12月號,總第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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