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民進黨的“民主暴政”路徑與機制研究 作者:郭劍峰(廈門),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博士生
【摘要】自2016年民進黨重返執政後,將競爭性選舉塑造為民主政治存在的全部,以民主選舉和程序正義作為“暴政化”施政的托辭,在台灣社會營造出一幅所謂的“民主假象”。本文聚焦於分析民進黨政權“暴政化”的路徑與機制,以揭示其民主謊言。從生成路徑來看,分裂化的選民政治結構、不合理的政治制度設計,和政治精英的理念與行動構成了觸發“民主暴政”的基本要素,從而衍化出了帶有“暴政化”特徵的組織結構、行動方式和話語權力。
一、引言
2020年底,香港《亞洲週刊》刊出了一張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穿龍袍坐龍椅”的封面圖,并配文“台灣民選獨裁幕後,綠營新威權主義現象”。而該封面所諷刺的正是台灣當下的政治社會現狀,“英皇”治下的政治系統,行政專斷、立法唯諾、司法應聲,“民選獨裁”成為了蔡英文新的政治標簽。自2016年民進黨蔡英文當權後,從打著“轉型正義”的旗號對國民黨進行政治清算,到以公權力關停中天電視台;從修訂“國安五法”和推出“反滲透法”鉗制兩岸民衆的正常往來,到罔顧民意強行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美國豬肉進口。不僅台灣民衆發出了“台灣民主已不能呼吸”“台灣的民主就是民進黨作主”的聲音,連民進黨的資深人士都批評稱,“民進黨‘政府’越來越像戒嚴時期的國民黨。”雖然台灣社會對民進黨政權下的民主表現愈加不滿,產生了重大的“民主赤字”,但民進黨當局卻始終將競爭性選舉塑造為民主政治存在的充要條件,打著程序正義的幌子“暴政化”施政,民主選舉反倒成為了“新威權”合法性的來源。
蘇貞昌辯稱:“民選就不會獨裁。”但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民主與獨裁之間存在著大片的“灰色地帶”〔1〕,以選舉界定民主的觀念〔2〕不再是金科鐵律。斯蒂文·列維茨基(Steven Levitsky)和盧坎·威(Lucan Way)就重新定義了一種政體類型,稱之為“競爭性威權體制”。其顯著特點就是競爭是真的,但卻是不公平的〔3〕。安德利亞斯·謝德勒(Andreas Schelder)也將選舉式威權歸為一類政權形態,并且認為是當前非民主政權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態〔4〕。如中國文化大學兼任教授周陽安所言:“台灣的新威權跟過去威權主義不一樣,主要差異在於現在的威權主義還經過民選程序,套上了一層合法的外衣。”在台灣的政治生活中,也確實充斥著大大小小的各類選舉。柯文哲直言:“台灣社會的悲哀,就是每天都在想選舉。”對民主內涵的探索讓位於非理性的選舉狂熱,導致整個台灣社會陷入了一種“選舉主義”的謬誤。而在民進黨當局的操縱下,這一種對民主的“程序性理解”并未創造出正向的民主績效,反而造成了台灣社會“暴政化”特徵的逐漸顯現。
二、台灣地區“民主轉型”後遺症
從1980年代中期開始,台灣地區開啓了所謂“民主轉型”的進程,也被標榜為全球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的典範案例。因此不少政客將台灣自詡為是“亞洲民主的燈塔”。然而,這些所謂的“科學化”指數與台灣民衆真實的民主體驗之間卻存在著巨大的鴻溝。2016年的“亞洲晴雨表”數據顯示,袛有45%的受訪民衆對台灣現行的民主實踐表示滿意,不怪乎有學者稱“科學化的指數不過是更精致的意識形態鬥爭形式而已”〔5〕。
就“民主轉型”後的台灣政治發展實際來看,可謂是弊病叢生。林岡指出,台灣“代議民主的根基并未夯實,傳統社會中的政治陋習也沒有根除,尤以選舉中的黑金政治和議場內的暴戾之氣為甚”〔6〕。而除了黑金政治外,陳星還將“身份認同重塑操作下的族群撕裂”“零和博弈的政黨政治”“受害者角度壟斷”“賄賂成風”,以及“兩岸議題工具化”等列為是台灣選舉文化的基本特徵〔7〕。不難發現,在台灣衆多“民主轉型”後的亂象之中,選舉成為了其中的“重災區”。與大多數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和地區一樣,以民主選舉的方式推進地區的民主化進程僅僅袛是簡單模仿了西方民主的外在形式,也被稱為“勉強的民主”〔8〕。台灣選民并非是民主化進程中的主體,而成為了政黨與權力掠奪和控制的對象。選舉的價值發生了扭曲,而真正的民主價值卻隱而不顯。
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認為,西方的選舉式民主是建立在以人權和法治為核心的自由主義政治傳統之上。而台灣的選舉則深受國民黨威權時期的文化遺產所影響,反而會導致那些嚴重威脅到民主的政治領袖和政治團體的勝利。威權體制的文化遺產指的是一種“贏者全贏、輸者全輸”的政治觀念,以及在這種觀念下所形成的“你死我活”的游戲規則。從1949年到1986年,國民黨囿於“以黨治國”的統治原則和專制獨裁心態,對“政府”部門和民間社會予以嚴密的控制和操縱〔9〕。在國民黨威權制度之下,權力的分配大體上是“一次性”的,蔣氏父子長期掌控著台灣的最高權力,國民黨籍外省人長久占據著重要的資源和崗位。而民主選舉則是一種“可重複的博弈”,在理論上存在權力交替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在民主政治的常軌下,作為執政黨,追求的目標是再次當選,連選連任;而作為在野黨,所追求的是在選舉中擊敗執政黨而奪得政權〔10〕。
問題就在於,由於國民黨威權體制下的文化遺產,導致零和博弈的政黨政治成為了台灣選舉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性的民主制度在台灣本地化生成的過程中,并未有效地解決這一文化遺產所遺留的負面效應,從而產生了越軌效應。“在選戰中,政黨及其候選人,多采取趕盡殺絕的手段攻擊其對手……大有非置對方於死地不可之勢。”〔11〕對於民進黨而言,威權時期的慘痛記憶仿佛創傷後遺症一般,導致他們對於權力格外地貪戀,積極蠶食政治資源的最大份額,對權力的把持更是達到了極致。對內嚴肅紀律,黨內人士袛要違背了當局或黨中央的決定便會遭到重責。民進黨籍民意代表林淑芬等三人,袛因在“萊豬”投票一事上跑票,便被民進黨中評會決議“停權1年,再犯停3年”。對外施以“暴政”,製造不公平的政治競爭和極端化的“綠色恐怖”。韓國瑜痛批“民進黨得了權力中毒症”,“民主的暴政”成為了台灣社會的日常生活體驗。
三、民進黨“暴政化”的生成路徑
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認為,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暴政的出現是必然的,它是共同體內部多數與少數衝突的一個必然結果。那麼,作為民選上台的民進黨政權,其“暴政化”的行動在何種條件下被觸發則成為了問題的關鍵。
(一)分裂化的選民政治結構是條件
在論述民主政體下政治危機的形成與激化時,包剛升提出的首要條件便是“存在較為嚴重的政治衝突,表現為兩個或不同政治集團之間激烈的政治對抗。而這種政治衝突是社會或不同的選民集團存在的嚴重政治分裂的反映”〔12〕。在既定的社會結構下,選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政黨政治格局。按照迪韋爾熱定律(Duverger's Law),簡單多數決定制導致兩黨制,比例代表制導致多黨制〔13〕。由於台灣采用的是兼而有之的混合型選舉制度〔14〕,在競爭性選舉格局下衍生出了“兩黨—體制導向型極化”的政黨極化類型,圍繞“憲法”和“國家認同”等問題所產生的根本性分歧已經深深地嵌入到了台灣地區政黨政治與政黨體制的演進之中〔15〕。而在分歧之下,台灣的選民政治結構〔16〕呈現出選民以“藍”“綠”陣營為分野,在政治光譜兩端對立分布的態勢。
其實,伴隨政治極化而來的選民極化問題在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就開始顯現了。台灣學者蕭怡靖的研究表明,台灣民衆的政治極化主要表現為黨性間的衝突對立。在國、民兩黨為主的“藍”“綠”競爭下,民衆的政治極化越高,對於兩大黨的偏好評價存在對立的態勢,即越偏好其中一黨,就越會對另一黨抱持厭惡的態度,且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極化的態勢最為嚴峻〔17〕。這種極化不僅表現在選民的觀念之上,也傳導至政黨的政治行動。由於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和信譽,導致政黨間難以達成最低程度的合作,而沒有政治合作就不會產生“政治包容機制”,反而會激發“裂痕動員機制”。各方政治力量沿著台灣的社會裂痕(認同分歧、省籍矛盾等)進行政治動員進而強化并加大了既有的社會分裂〔18〕。就像柏克所指出的,“我能肯定的是每當一個民主制的政體出現像它所往往必定要出現的分歧時,公民中的多數便能够對少數施加最殘酷的壓迫;這種對少數人的壓迫會擴大到遠為更多的人的身上,而且幾乎會比我們所能畏懼的單一的王權統治更加殘暴得多。”〔19〕在非理性的支配下,選民使民主變得一塌糊塗〔20〕。
(二)不合理的政治制度設計是基礎
當然,單純的政黨對立和選民分化并不一定必然導致暴政,袛有在缺乏制衡的權力運行結構之中,“民主暴政”才有可能發生。也就是說,一個合理的政治制度設計可以有效地實現權力的分化與制衡,從而緩和、平息或解決由極化而引發的政治衝突;而一個不合理的政治制度設計,則由於缺乏規避威權統治和政治衝突的機制,比較容易成為“民主暴政”滋生的“溫床”。台灣現行的政治架構為“一府五院”,其中“一府”指的是台灣當局領導人及其幕僚機構,“五院”分別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這一“總統-議會制”的權力運作方式承襲自孫中山“五權分立”的主張,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它卻并未真正通過分權與制衡產生正向的政治績效,反而是弊病叢生。
其一,當局領導人的任免權力不受立法機構的制約。在李登輝的主導下,1997年的第四次“修憲”取消了立法機構對當局領導人所提名的行政部門負責人的同意權,和行政部門負責人對當局領導人頒布法律、發布行政命令的“副署權”,大大增加了當局領導人的權力。一方面,當局領導人有權操縱諸多重要崗位的人事安排,形成利益交換的政治團體和派系;另一方面,當局領導人可以繞過立法機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達重大決策,而不必面對質詢。其二,權力體制的功能性失調衍生出政治僵局或“民主暴政”。當贏得多數選票的當局領導人和立法機構的多數黨不屬於同一政黨時,執政方與反對者陷入零和博弈之中。在“分立政府”中就會出現行政和立法系統的嚴重對立,影響到行政績效〔21〕。而當當局領導人和立法機構的多數同屬一個政黨時,行政與立法權力歸并到同一政黨手中。在一黨“完全執政”的政治權力結構下,觸發“暴政”的概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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