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治理經驗提供了充分參考
“一國兩制”港澳模式和台灣方案有較大差異,但港澳在實踐過程中的多方面經驗可使探索台灣方案少走彎路,進而科學有效地制定方案內容和實踐路徑。⑭首先,要準確把握中央管治權與地方自治權之間的關係。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指引下,回歸後的港澳兩地總體呈現出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良好局面,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但與此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特區社會治理問題越來越突顯。香港“修例風波”所引發的社會動蕩值得中央政府對於“兩制”台灣方案的憲制安排問題進行深入思考,特別是如何在中央管治權和地方自治權之間建立一個有機的憲制性聯結,并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規範央地之間的權力配置。正如習近平所指出的,“必須堅持‘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并統一於‘一國’之內。”在台灣方案的設計方面,也要遵循這一原則,“一國”是“兩制”的根與本,中央政府應在外交、軍事、安全等體現主權的事務方面具備高度和全面的管治權。
其次,要注重台灣民衆特別是青少年的國民認同教育問題。相較於香港,澳門爆發的社會運動不但數量少,而且規模小。這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正是兩地民衆,特別是青少年之間對國民身份認同的差異所致。澳門特區政府不僅明確將愛國愛澳教育納入基礎教育的目標之中,而且建立了一套由政府、學校和民間社會共同參與,既多元合作又協調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宣傳教育機制。⑮由此可見,在“兩制”台灣方案設計的文化教育維度,有必要在學校教育的各個階段普及中國歷史與文化知識,增強台灣青少年的民族與文化認同;有必要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推廣“一國兩制”的基本知識,增進台灣全社會的國家與政治認同。
(二)基層社會治理經驗貢獻了有益啓示
基層社會治理是整個社會治理的核心與關鍵支撑,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如果說港澳治理實踐為“兩制”台灣方案提供了頂層設計的經驗參考,那麼基層社會治理則從基層生活視角為方案的設計貢獻了如何保持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的有益啓示,以確保統一後的台灣社會安定有序、人民安居樂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條件下,實現大陸與台灣兩種社會制度的對話與對接至關重要,需要通過制度對接以落實中央政府對台灣地區的管治權。而在這一制度對接的過程中,如何妥善解決因制度差異而可能衍生的各類社會矛盾與問題,考驗著“中國之制”的韌性與智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到要“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首要便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新時代“楓橋經驗”指的是逐步拓展到各地社會治理領域的一種帶有“楓橋經驗”創新特質的基層社會治理經驗:一是群衆路綫。“楓橋經驗”之所以經久不衰、延續至今,就是它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主體,通過創造各種條件來真正發揮人民群衆的主體地位,使群衆能够主動參與社會治理、推動社會和諧發展。⑯兩岸社會制度對接存在一定的現實障礙與矛盾,這就更加需要傾聽與吸納台灣民衆的主張、意見與訴求,發揮基層民衆的主體性作用,使他們成為制度對接的參與者、連接者。二是源頭治理。“楓橋經驗”始終強調要將矛盾糾紛就地解決,“立足於早,立足於小,立足於激化前”,及時發展并解決矛盾,進而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激化,避免造成巨大的損失,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台灣的社會組織不僅數量衆多且分布廣泛,滲透到台灣基層社會的細枝末節,已成為公共事務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在致力於建設完善群衆利益表達、協調與保障長效機制的同時,也可以考慮將台灣社會組織靈活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之中,扮演源頭治理的輔助性角色。
四、“兩制”台灣方案設計的先行治理實踐
當前兩岸關係形勢持續複雜嚴峻,“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與設計需要兼顧三個問題。其一,在台灣當局強烈拒絕的情況下,如何以大陸為主繼續推進和落實方案的進程。其二,如何在把握兩岸關係主導權和主動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塑造有利於和平統一的時與勢。其三,如何綜合運用好國家硬實力與軟實力,在維護統一的同時積極落實統一。“摸著石頭過河”是中國共產黨在不確定性環境中進行審慎、漸進、探索式改革與實踐的指導思想。十八大以來,中央政府也將此指導思想貫徹於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促進國家和平統一的實踐過程之中,具體體現為提出兩岸融合發展的主張、推動涉台公共政策的建設等內容。
(一)以兩岸融合發展理念引領涉台治理創新
兩岸融合發展是新時代兩岸關係的新政治話語,蘊含著大陸方面在國家統一領域中的認知體系和治理體系的創新。⑰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角度來看,兩岸融合發展表現為是一類集系統治理、協同治理和整體治理三位一體的創新治理模式。兩岸融合發展不再限於對兩岸經濟合作的單向度追求,而是涵蓋了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醫療衛生等諸多民生事務,有利於深化對不同公共發展領域的聯動透視。從協同性來看,兩岸融合發展的各領域雖然在宏觀上有先後順序,但在具體落實過程中又可以根據實際進展的需要相互促進,交替發展。既有研究也表明,“好評”與“好感”并不是簡單的一體兩面的關係,多認知與高評價并不必然地引發好感,增加好感度的關鍵在於對彼此“相似度”的判斷⑱。因此,除了在兩岸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展示大陸的經濟實力之外,也需要在其他公共事務領域以融合發展的方式培育兩岸的“相似性”,以切實提升台灣民衆對大陸的好評度與好感度。
從整體性角度出發,兩岸融合發展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中央政府在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的同時,地方政府也大有可為,構建對台地方交流的一般性機制。在兩岸高層交往不暢的情況下,地方交流的重要性更為凸顯,需要藉助“主體下行”反推“共識上行”,⑲地方層級的交流往來為融合發展提供了新的支點。十八大以來,以局部地區試驗為樣本,將成功經驗上升為國家頂層設計并在全國加以推廣,已成為國家和地方治理領域重要的創新之舉。福建亦可發揮獨特優勢,勇於先行先試、實踐創新,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為“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提供區域融合的內在動力。在這一點上,廈門進行了部分試點實踐。在制度建設與參與方面,海滄區2020年公開選任了110名人民陪審員,其中有台胞20名,依法同等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并率先在2012年6月成立了全國首個涉台法院,集中處理全市範圍內的涉台刑事、行政及民商案件。
(二)以涉台公共政策體系奠定對台治理框架
涉台公共政策體系是指“在兩岸尚未完全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由大陸公權力部門單邊主導推進,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等領域為台灣居民提供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使其有效融入國家和社會治理體系,逐步落實國家完全統一的政策體系”。⑳近年來,大陸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旨在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內容涉及市場准入、研發鼓勵、投資引導、特別支持等多個方面。在生活層面,推出電子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內地參保等辦法,保障台灣同胞在內地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在教育層面,制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學生的規定》,規範內地高校對港澳台學生的招生、教學、生活管理和服務。在法律層面,制定《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大陸方面正在逐步形成以“單邊推動、單向融合”為特點的涉台公共政策體系,同時也是在為“兩制”台灣方案的設計與規劃做好制度儲備工作。
“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是一項帶有基礎性、全局性、長期性的系統工程,需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動涉台治理的深化,并在這一過程中逐步明晰各項對台制度安排,引導台灣順利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因此,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基於“久久為功”的理念指引,應當在擴充台灣同胞參與、反饋渠道的條件下,積極推動涉台公共政策體系的決策與執行不斷走向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與制度化。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才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最終落腳點。相信隨著兩岸融合發展程度的不斷深化、涉台公共政策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兩制”台灣方案勢必將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提升進程中得到具體落實。
注釋:
①余克禮:《“一國兩制”是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最佳模式》,《台灣研究》,1998年第3期。
②王鶴亭:《再論“一國兩制”是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最佳模式》,《台灣研究集刊》,2011年第6期。
③孫代堯:《構建“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國際政治研究》,2012年第2期。
④路陽、莊虔友、王鴻志:《坦桑聯合過程和經驗及其對兩岸統一的啓示——兼論建構“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世界經濟與政治論壇》,2011年第2期。
⑤劉煥明、張彬:《基於國家結構形式理論的“台灣模式”》,《理論探討》,2014年第2期。
⑥牛長振、李芳芳:《德國統一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啓示》,《國際展望》,2011年第3期。
⑦黃繼朝、靳環宇:《當前大陸學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相關研究述評》,《台灣研究》,2021年第4期。
⑧張建:《“一國兩制”與中國現代國家歷史進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踐“一國兩制”為視角》,《港澳研究》,2019年第1期。
⑨劉建軍:《國家治理的中國方案》,載郭蘇建等著:《轉型中國的治理研究》,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頁。
⑩郭小聰:《財政改革:國家治理轉型的重點》,《人民論壇》,2010年第5期。
⑪俞可平:《增量民主與善治》,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47頁。
⑫鄧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與德治的選擇與組合——以鄉村治理體系為研究對象》,《社會科學研究》,2018年第4期。
⑬張萬明:《涉台法律問題總論》(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頁。
⑭王貞威:《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為兩岸統一奠定堅實制度基礎》,《兩岸關係》,2020年第6期。
⑮江華:《加強憲法和基本法宣傳教育 保障愛國愛澳傳統薪火相傳》,《港澳研究》,2018年第2期。
⑯楊平、王馨曼:《新時代“楓橋經驗”向社會治理效能的轉化》,《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2期。
⑰劉國深、芮鵬:《兩岸融合發展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台灣研究集刊》,2019年第4期。
⑱王瀚、張遂新、陳超:《“好評”會帶來“好感”嗎?——基於台灣青年的實證研究》,《台灣研究集刊》,2018年第4期。
⑲張遂新、陳超、蔡一村:《“主體下行”——中國大陸對台地方交流模式初探》,《台灣研究集刊》,2017年第6期。
⑳劉國深、郭偉展:《試論國家治理視角下的涉台公共政策體系構建》,《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0月號,總第322期,P4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