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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尋中國古代“命價”:為何明朝比清朝便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3 09:40:29  


清朝末年的刑場
 
  皇上的問題打破了一個美好的神話。所謂生命無價,儒家宣稱的人命關天,並不符合歷史事實。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還打聽行情呢。

  從主體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無價似乎講得通:任何東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貴重,人都死了,人用的東西還算個什麼?不過,即使從這個狹隘的視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價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貴的藥物,艾滋病人可以盡其天年,在這個意義上,死於艾滋病的人,是因為買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價格,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視角,進入歷史和社會實踐的領域,生命的價格便顯出巨大的差異。命價體現著人命與生存資源的交換關係,兩者餘缺相對,變化紛呈。

  官價

  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我才發現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准,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和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齡、性別、官員身份、親老贍養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制訂時,這筆錢折合四十二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鹹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命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只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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