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周恩來和鄧穎超的做法就顯得比那位周新高明多了。這體現在兩處細節上。一是根據禮品的特質區別對待,留下容易在運輸過程中變質的食物以及容易損壞的工藝品,並變價以錢償付;而比較容易保存也不易損壞的針織品則原封不動退回,這就避免了浪費。二是從自己工資中拿出100元寄給淮安縣委,用以償付藕粉、蓮子、饊子、工藝品的費用。這在當時可不是個小數目,大約占到周恩來工資(404.80元)的四分之一。為什麼這麼做?周恩來曾在另外一件事中給出過答案。一次,曾在周恩來身邊工作、後任福州軍區副司令員的龍飛虎送來一筐新鮮橘子。周恩來知道後說:“我不需要。”他讓秘書了解到這筐橘子價值25元,便囑咐說:“給他寄50元錢去。”秘書說:“是25元,寄去50元,多餘的他會退回來的。”他說:“多餘的讓他處理,不這樣做就制止不了他,這樣以後他就不再送來了。”這兩處細節令人不得不贊嘆周恩來處理問題之細膩。
最後,周恩來囑咐秘書將中共中央關於不准請客送禮的通知隨信寄一份,要求淮安縣委“仔細研究”並“嚴格執行”,此舉更加耐人尋味。
隨信寄的通知是《中共中央關於不准請客送禮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通知》的制訂有著非同尋常的背景。1960年,全國各地普遍出現糧食緊張的局面,能否公正合理地調配有限的糧食資源,使最需要糧食的地區得到補給,事關社會穩定的大局。但就在糧食調運最緊張的時候,某省一方面要求中央給他們調進糧食,一方面又給中央送來五萬斤魚。周恩來知道後十分生氣,在中央書記處會議上對此提出嚴厲批評:“送中央五萬斤魚,簡直胡鬧。為什麼要中央調糧又送魚?”“全國從今以後,不許送中央一針一線一條魚,要做全面通報,嚴格禁止。”會後,周恩來指定負責國務院日常工作的習仲勛、齊燕銘等起草了這份《通知》。《通知》共有五條規定,其中前兩條是:一切單位都不准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贈送禮物,也不准借用任何名義變相送禮;各廠礦、企業、人民公社試制成功的新產品,除對其直接主管部門可以送一份樣品外,不許以獻禮或其他名義贈送給上級機關或其他單位和個人。
中央《通知》是1960年10月發出的,周恩來辦公室給淮安縣委的信寫於1961年1月16日,淮安縣委的做法顯然違反了這兩條規定。周恩來囑秘書隨寄《通知》並要求“仔細研究”、“嚴格執行”,就是希望他們認真學習《通知》精神,認真體會中央制訂該通知的深刻原因,並對照他們送禮之舉,認清和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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