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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千年反腐為何失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06 18:28:01  


 
  二是制度執行沒有剛性。立法難,執法更難。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再好的制度不執行,就會形同虛設,執行不到位,就會如同一紙空文。就執法需要而言,現在懲治腐敗犯罪方面的法律明顯滯後。現有刑法既沒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潔自律方面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作出特殊規定,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又明顯低於一般的盜竊犯罪,沒有貫徹罪刑相適的原則,難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威懾作用。對腐敗懲治不力,有認識上的原因,也有懲治不力的原因。同以上兩種原因相比,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更嚴重。這也是我國目前查處出來的腐敗案件在整個腐敗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少,進而導致腐敗高發、多發態勢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是反腐敗工作沒有一部統一的綱領性法律。目前,我國防治腐敗的法律法規種類繁多,各種法律、規章制度多達 1200餘件。但是,這些法律、規章、制度沒有統一的規範要求,很多規章、制度缺乏科學論證,制度與制度之間互相抵觸、互相矛盾、缺乏系統性;各反腐機構之間職能重叠,對一些具體法律條款解釋不一,嚴重影響和削弱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改變這一狀況,建議出台一部具有綱領性的反腐敗法,來協調各反腐敗機構的關係,指導反腐敗立法,解決反腐敗機構職能交叉重叠、反腐敗法律互不統屬、同一案件參照法律自由度較大等問題。

  綜上所述,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執行力,必須提高制度的質量和執行的剛性。科學反腐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涵蓋了政治、經濟、法律等方方面面。基於對人性的缺陷、權力的濫用和利益的催化三個關鍵因素的限制,世界各國從加強對人的教育、對權力的制衡和對個人財產的監督等,建立了一系列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特別是在權力制衡和個人財產監督上,一些發達國家以其源遠流長的法理傳統,不斷豐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比較成熟的權力制約模式。如家庭財產申報制、金融實名制、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等經濟社會管理制度。此外,芬蘭、瑞士、英國、德國、新加坡、韓國等國,也都形成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反腐敗機制。這其中既包括直接打擊腐敗的反腐制度、反腐機構,也包括與之配套的輔助性制度。這些制度的組合運用,對於政治權力的制約和腐敗犯罪的預防懲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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