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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外國如何監管善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31 10:58:42  


 
  美國政府對慈善機構善款使用的監督分爲法律和行政兩種手段,以及聯邦和地方兩個層面。在法律上,美國有稅務法和《模範非營利組織法案》約束慈善機構的行爲。

  在行政上,聯邦政府的國內稅收署是實際上的慈善機構主管部門。根據國會2 00 0年通過的國內稅務法第61 0 4款,包括慈善機構在內的所有組織每年都必須向國內稅務署上報年度財務報表,稱爲990表。 

  990表要求提供的信息十分詳細,包括慈善機構前5名收入最高的成員名單,前5名報酬最高的合同商名單,以及籌款所需花費。更重要的是,該表還要求提供與所有董事會成員有關的金融交易記錄。如果這些交易有問題,相關董事可能會被課以高額稅收,慈善機構也可能失去免稅資格。

  在地方層面上,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慈善機構必須向州總檢察長提交年度報告,包括機構現狀和人員變動等情况。總檢察長還可以代表公衆對觸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機構提起公訴。 

  在這方面比較突出的例子是加利福尼亞州。2007年7月,該州總檢察長布朗對加州慈善機構“諾亞的心願”進行了嚴厲查處。據媒體報道,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風灾害後,“諾亞的心願”以救灾名義籌得善款800萬美元,但只將其中140萬美元用于救灾。布朗在查明情况屬實後,將該組織賬戶上所餘400多萬美元全部沒收,由州政府負責將其用于救灾,幷禁止其總裁5年內擔任任何一家慈善機構的領導人,還要求其董事會成員接受管理方面的培訓。(本網駐華盛頓記者楊晴川)

  廣州一殘疾乞討者爲四川灾區捐款,他把僅有的30多元全部放了進去。

德國:獨立機構嚴審查 

  德國是捐助大國。據粗略統計,德國企業、團體和個人每年捐款總額在30億歐元到50億歐元之間。鑒于捐款數額巨大且個人捐款占多數,德國有兩家機構負責監督公開募捐的社會福利組織和慈善組織對善款的使用情况。這兩家機構分別是德國社會福利問題中央研究所(DZI) 和德國天主教聯盟(DEA)。其中德國社會福利問題中央研究所創立于1893年,法律形式爲“民法基金會”,是專門監督在德國募捐的非政府組織對善款使用情况的獨立機構。 

  有必要說明的是,上述兩家機構對開展募捐活動的組織的監督幷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是建立在自身“公信力”的基礎上———它們向通過其審查的社會福利組織和慈善組織頒發“捐助徽章”,由此認證這些組織具備募捐資質。由于公衆認可這兩家機構的權威性,所以獲得其“捐助徽章”的組織比未獲認證的組織更受公衆信賴,自然也更容易得到捐款。這種無形的壓力促使開展募捐活動的組織甘心接受上述兩家機構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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