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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奸殺案,網友為何總拿藥家鑫案來比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9 16:09:18  


被李昌奎殺害的姐弟倆
  2009年5月16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判處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就因為有了“死緩”這個“免死牌”,兩份一字之差的判決書,頓時間在家屬間和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

網友以“藥家鑫真的很冤”表達質疑

  二審法院為何基於相同事實而改判李昌奎死緩?據稱,是因“李昌奎犯罪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並賠償了受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因此,對李昌奎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刑法的確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非自首後的必然選項。藥家鑫也被法院認定有自首情節,他並未被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有兩種例外情形不適用於從輕: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兩項重罪,且致死兩人,案發後又潛逃多日,用“罪行極其嚴重”形容一點不為過。

  賠償減刑更為荒唐,刑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實質損失,本就應賠償。如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法院應強制執行。不能因法院執行不力,而以減刑這種犧牲司法公正的方法誘使被告人承擔賠償義務。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上,理應對消極賠償或拒絕賠償的被告人加重刑罰,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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