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人大代表方明的一段話近日成了最新“雷人雷語”。據《廣州日報》報道,9日上午,在佛山兩會南海區代表團的分組討論現場,方明說,“百姓是教好的,不是養好的,就像溺愛的孩子不可能是孝子,溺愛的百姓也可能比較刁民。”
據說方明代表的“主職”是教師,以熟悉的教育來打比方或許源於職業習慣。但方明這段話,真的錯了。這是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表達了一個錯誤的理念。
從報道中可知,方明說此番話,時間是在人大會議期間,地點是在人代會的分組討論現場。簡言之,這是人大代表在履行其職務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所為。作為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民意代言人,人大代表在小組討論會上應該行使的是對政府的監督權,是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審議權。百姓是教好的還是養好的,本不是人大討論的選項。
恰恰相反,把百姓當孩子,是典型的父母官思維。若是一群統治者(而非服務者)相互交流對百姓的管制經驗,方明此語,很可能會得到頗多共鳴。但現行憲法規定了“主權在民”原則,人大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政府機構乃至官員的所有權力都源於人大授權,他們應對人大負責,並向人大報告工作,還需接受人大的監督。在人代會上,代表首先要明確的身份就是——我乃政府工作的監督者,而非管制民眾的權術參謀家。
從中國的現實來看,法制建設已經從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刑法時代”,走到了“民法時代”和“行政法時代”。行政法在所有部門法中數量最多,制度構成也最複雜。這是因為法治的核心就在治權——規範並限制權力。在漫長的歷史長河裡,中國並沒有權力受制於法的傳統。在這千年未有之變局,如何對政府及官員實現法律馴化,才是中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關鍵。也可以說,政府守法就是對公民最大的教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