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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信丟失不賠,法律面臨著兩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13 11:20:02  


  平信丟失不賠,聽起來不可思議,卻是事實,而且還有法律上的依據。2009年修訂後的郵政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通常認為,這是郵政部門借助自己的壟斷地位,通過綁架立法的方式讓“霸王條款”披上合法外衣的結果。

  這樣的觀點不能說沒有任何道理,但是並沒有看到“平信丟失不賠”的特殊性。平信郵寄之所以“平常”,恰恰就在於它的效率優勢上,寄信人根本不需要履行任何交易手續,只需要將附有足夠郵資的信件投入郵筒,就與郵政部門建立了信件郵寄合同。這種交易的便捷性決定了交易的不可證明性,即一旦發生郵件丟失,寄信人很難證明自己和郵政部門之間曾經訂立過這樣的合同。

  既然作為弱勢一方的寄件人在舉證上存在困難,是否意味著可以套用民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把舉證責任加諸郵政部門,即只要郵政部門無法證明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投遞義務,就要對信件丟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平信投遞的便捷性,不僅對於寄信人有效,對於郵政部門也同樣適用。

  如果要求郵政部門承擔舉證責任,就意味著它要把每一封平信都做成可以跟蹤查詢的“給據郵件”。這不僅事實上取消了平信這種郵寄方式,而且也讓郵政部門陷入“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其違約”的境地。在“舉證責任倒置”之下,一個即便沒有寄信的人一旦主張郵政部門丟失信件要求賠償,那麼郵政部門肯定敗訴,因為縱然郵政部門有天大的本事,也無法從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中證明自己承擔過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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