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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種業執法中如何界定“口袋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16 18:21:31


  近日,“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收購玉米被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在社會上引發熱議,給備受關注的廣州陸豐“蘿蔔開花”案很多啓示。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間,陳秀良經營的廣東陸豐市農盛公司從北京世農種苗公司購進“世農CR301蘿蔔”種子(進口種子)銷售給陸豐市碣石鎮等地農戶。2013年12月溫原樂等24名農戶種植的4570畝“世農CR301”蘿蔔,在種下35天後就開始抽薹開花,損失巨大。

  2015年4月23日,陸豐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被告人陳秀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受損農戶賠償達成調解,獲賠324萬元。

  根據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刑二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書,陳秀良非法經營罪一案因一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審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陳秀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目前二審正在審理中,該案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次判刑,歷時三四年,由原一審的非法經營罪定罪緩刑,到發回重審的非法經營罪并判處實刑,引起了種子行業的生產經營者與監管方的廣泛關注與高度重視。

  在法律界,非法經營罪是飽受爭議的罪名,非法經營罪是從原投機倒把罪名中衍生出的,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采用了叙明罪狀表述,并以列舉的方式作了三項具體規定。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規定,這個“口袋”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在修訂刑法的過程中,是否需要在“非法經營罪”中留這麼一個小“口袋”,有著不同的聲音,反對者認為:由於新刑法要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規範的明確具體是罪刑法定的內在要求,因此,不宜再規定“其他”之類不確定的罪狀內容,這也符合罪名具體化的要求。贊成者認為,對某些罪狀的列舉不能窮盡所有的犯罪形態,特別是在今天,倘若一點“口袋”都不留,不利於及時打擊新型經濟犯罪,也不利於刑法典的相對穩定,因此有限制地設置一點“其他”之類的拾遺補漏條款還是必要的。這也從一個角度反映了我國刑法改革的漸進性與傳統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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