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額罰息”或曰“全額計息”所引發的爭議,實則早已有之。然而無奈的是,雖有民怨滔滔,多數銀行卻依舊我行我素。甚至於,在連年的輿論呼籲陳情之後,公共立法、行業規範也均未曾對此進行實質性的幹預和調整。
據悉,李曉東的起訴理由大致有兩點:其一,“自己并不知道錢沒有還清”,言下之意是指銀行未認真履行賬單告知之義務,因而有挖坑設陷之嫌;其二,銀行工作人員未就信用卡領用協議中的相關條款明確解釋、充分說明,且此類條款單方面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故而理應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其中還規定,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客觀來說,李曉東據此提起訴訟,并非沒有道理。從訴訟策略的角度分析,這一做法也很有技巧,其遠比簡單地主張“信用卡全額計息不合理”要有勝算得多。
央視主播起訴銀行,其最核心的看點,其實并不在於“信用卡全額罰息”。事實上,若是要一起個案判決來推翻銀行業由來已久的傳統或通例,并不現實。與之相較,此事的關鍵之處,其實是關於現代社會所通用的各種“格式條款”公平性的再思考。
格式條款也即標准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房產購買合同等。現實中,此類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只是以所謂“都是標准格式,沒任何問題”等為由頭忽悠合同相對人草草簽字,卻極少履行法定的說明、解釋和“特別提示”之義務。由此所造成的權責不對等局面長期存在,卻未能引發必要的重視。在這種語境下,李曉東的此次訴訟,勢必更能凸顯其價值。(來源:南寧晚報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