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信用卡全額罰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償還賬單欠款時,應該按照賬單全額(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還款部分)為基准計算罰息。如賬單為2萬元,即便到期後僅差1分錢未還清,也應按照2萬元為基准計算罰息,而非按照未償還的1分錢為基准計算罰息。信用卡全額罰息早已不是新鮮事物,很多人對其公平合理性詬病有加,但很多銀行一直執行全額罰息。按說,無論李曉東的訴訟結果如何,監管部門都應及時發聲,從公平角度出發,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
一般來說,全額罰息超出一般人的認知範疇和預見程度,也不符合通常的交易習慣。所謂利息或者罰息,通常是建立在本金基礎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罰息,如果本金已經部分歸還,則欠款人只需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或罰息。在正規金融借貸或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就經常這樣約定,極少使用全額罰息條款。而且,人民法院的裁判也只是要求債務人就未履行部分承擔罰息,不存在就全部債務承擔罰息的做法。銀行與刷卡人之間也是普通的債權關系,其有什麼特權要求債務人承擔全額罰息呢?
其次,信用卡全額罰息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和格式合同。有過辦理信用卡經歷的人大概都經歷過,推銷者只會滔滔不絕地講述信用卡的免息期、額度等好處,對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閉口不提。多數是“指導”辦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依樣畫葫蘆”地填寫完相關信息了事。在工作人員未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絕大多數人根本不了解違約責任是什麼,是否會收取全額罰息。那麼,這種過分加重持卡人責任且未明確告知的全額罰息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不該得到支持。
雖然市場交易法則講究契約自由和誠實信用,簽訂了協議的持卡人就該按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市場經濟更追求公平正義,處於壟斷地位的銀行,制訂全額罰息這一過分加重持卡人責任的霸王條款,就該被制止。
當然,銀行也有苦衷,信用卡違約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小額違約較多,處理起來費時費力。但對付“老賴”也應有所為有所不為,不能采取超出普通人預見能力的全額罰息。如可以效力更高的法規形式作出規定,除將逾期不還者列入黑名單外,還可要求其承擔全額罰息、違約金、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追討費用,而非繞過法律法規搞“小動作”。
簡而言之,缺乏法律法規授權的信用卡全額罰息不公平不合理。有關部門勢必予以規範或清理,一是實行總額控制,無論標准高低,項目繁簡,名目多少,違約金或罰息總額不得超過相應標准,如不得超過年利率36%這一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二是明確告知義務,要求銀行以顯著字體書面告知持卡人各項義務,否則不得主張相關權利。這樣才能防止銀行店大欺客,讓持卡人公平、明白、無憂地體驗信用卡業務。(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史奉楚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