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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依法斬斷二手大型游樂設備的“失控鏈”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23 19:06:40


  據報道,在河南滎陽多個村聚集了一批翻新大型游樂設備的廠家,他們用低價從各地回收二手大型游樂設備,自行翻新加工後出售,往往能獲利一倍。這些加工後的大型游樂設備,主要賣給二三綫城市的景區、小型游樂場,以及趕廟會節日的流動游樂場。記者采訪發現,他們均沒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些廠家甚至通過在設備上設置機關,來達到免檢目的。

  不可否認,這些不法廠家念得一本“好歪經”。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文化生活的提高,大型游樂設備逐漸向二三綫城市普及,“翻修”并“出售”的舊大型游樂設備,的確有很大的“市場空間”。況且,對這些游樂設備隨便刷點漆皮、補個零件,并沒有多大的技術含量,可一旦賣出去,獲利卻很豐厚。問題是,這種生意并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根據我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18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具備“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等3項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沒有拿到制造許可,這些廠家就屬於無證制售的“黑作坊”,應當被依法取締。

  而且,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於大型游樂設施,需要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其安裝、改造、維修,需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後,才能進行施工,否則將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等。

  如果情節再嚴重些,就不是行政處罰的範圍了。根據現行法規及司法實踐,對於“翻修”“出售”大型游樂設備,已經觸犯刑律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按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可資借鑒的案例,是2012年9月在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植物園,某“翻修”的“大擺錘”游樂設備被赤峰市紅山區技術監督局查封,經鑒定為不合格產品。法院終審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五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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