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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衛“頭頂安全”須祭出重典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21:17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不斷發生,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為切實維護人民群衆“頭頂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高空拋物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并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其中,最讓公衆感到有力的一條是,“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老百姓曾經形象地把高空拋物稱為“故意殺人”,如今在法律上得到“呼應”。

  城市高樓大廈鱗次櫛比。遺憾的是,有一些住在高樓的人,素質并沒有隨之“更上一層樓”,反而做出了諸多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舉動,高空拋物就是典型,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隨手一扔,自身素質便連同被扔下的東西,以自由落體的方式,跌向地面,摔得粉碎。樓下汽車等物品被砸壞是家常便飯,無辜人員傷亡也非個例。

  危害顯而易見,防範刻不容緩。可相當長時間裡,對“頭頂上的危害”存在現場取證難、責任認定難、法律適用不統一等諸多問題。今年7月貴州貴陽一熊孩子高空扔下滅火器致人死亡案,就引發廣泛爭論: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作為未成年人的當事人及其父母又該分別承擔怎樣的責任?查閱之前相關案例,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是最常用的罪名,包括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認為這樣的判決“輕了”,既不能還受害者以公道,也無法教育引導更多人,更無法有效扭轉高空拋物、墜物多發且造成嚴重危害的嚴峻形勢。

  《意見》完成了從“過失”到“故意”的轉變,說明這不再只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釋放了從嚴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明確信號,有助於形成強大的震懾態勢。故意高空拋物高度危險,存主觀惡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只有依法嚴懲,才能減少公衆的疑慮,也符合公衆的期待。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為的同時,應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持續推動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合力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當然,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從嚴懲治更要明確區分。對此,《意見》也都有明確表述,比如對“誰扔的”,提出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也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一項項明確要求,一個個責任主體,正在織密防範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的法網。(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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