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准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准計算。
長期以來,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為城鄉身份的不同導致賠償數額相差數倍。多年來,司法部門對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准星不斷校正,不斷調試,終於正式終結了“同命不同價”的現象。
受各地城鄉人口的收入水平、生活標准等參差不齊影響,確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時,要依托相關地域的居民收入數據。在這樣的背景下,2004年,最高法推出《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城鄉二元賠償標准予以明確。這一標准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當時的城鄉二元差別實際,有其歷史局限性。在執行過程中,二元賠償標准逐漸暴露出問題,與人們對生命平等和司法公平的權益維護需求漸行漸遠。
賠償金額懸殊的“同命不同價”案例引發的廣泛爭議、輿論的呼籲、法學界的反思,推動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終結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因城鄉身份的區別對待,但非因同一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仍然分為城鎮和農村兩個標准。賠償標准不完全統一,既給司法部門審理案件增加了難度,也妨礙了司法公平正義,引發了很多社會糾紛,備受詬病。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下,在城鄉戶籍漸趨統一的語境下,城鄉二元損害賠償標准已經明顯落伍,不合時宜,負面性日益凸顯,全面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成了亟待實現的法治任務。2019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同年9月,最高法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工作。最終,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選擇了城鎮居民標准這一“最高綫”作為城鄉居民的人身損害賠償統一標准。
從層次分明的二元賠償標准,到同一侵權行為同一賠償標准以及農村居民適用“居住地城鎮標准”的微調,再到全國範圍的統一城鄉標准試點,而試點探索也經歷了從雙重試點標准到單一試點標准的優化,在這種遞進演變的過程中,全國城鄉損害賠償標准實現了法律制度層面的統一,“同命不同價”被終結。司法部門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制度建設和審理實踐,經歷了不斷校正糾偏的過程,且最終選擇的賠償標准不是城鄉居民的“平均中綫”,而是城鎮居民的“高綫”。這一“高綫”標准詮釋并捍衛了公民平等權,也提升了司法公平和社會公平的“高綫”。(來源:舜網-濟南時報 作者:李英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