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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同命同價”是大勢所趨,也是法治建設的生動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22-05-05 22:36:43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決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終結“同命不同價”有著重大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

  長期以來,受害者因城鄉身份不同、地區經濟水平與生活標准差異,在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方面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有著明顯差異。特別是在城鄉戶籍二元分離的背景下,這種差異就很難得到改變。根據最高法2003年出台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年齡條件與地域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受害者人群卻因城鄉戶籍差異在賠償數額上差異明顯。

  “同價不同命”引發廣泛爭議,為社會所詬病。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不統一,為司法裁判帶來困難,也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相悖。特別是在城鄉差異被逐漸抹平的當下,如果司法再堅持“同命不同價”,就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在社會訴求“同命同價”的呼聲漸起的當下,《決定》順勢而為、適時而動,體現了法律平等保護每一個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也是回應城鄉共享發展成果的應有之義。

  與此同時,追求“同命同價”也是司法上下求索的歷史使命所在。2019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的要求。為改變這種不公平現象,我國各地司法實踐積極探索。如2010年生效的《侵權責任法》改變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因城鄉身份不同而區別對待的不合理規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第8條規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標准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准計算……”2019年9月,最高法印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地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的試點。在總結以往司法實踐和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決定》確立“同命同價”,可謂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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