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8年,我國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現象終於走向尾聲。自5月1日起,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由城鄉區分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准計算,這不僅是法治層面的進步,更是社會發展的成就。
“同樣生而為人,憑什麼城裡人的命就比農村人更貴?”2005年,重慶3名學生在同一輛車上發生車禍不幸身亡,城市戶口的家庭得到近20萬元賠償金,農村孩子的家屬只拿到5.8萬餘元,衆多類似案件將“同命不同價”問題無比尖銳地擺在公衆面前。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生命健康的價值無法用金錢衡量,將賠償金數額視為“命價”無異於對人的物化,對於這筆賠償,更適合理解為彌補被侵權人的預期收入損失。立足於“預期收入”就會發現,在城鄉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的發展階段,按城鄉收支不同標准區分可能比統一數額更加貼近實質公平。然而,此規定仍顯粗糙。一方面,被侵權人的收支有時和戶籍沒有直接關聯,另一方面,依照戶籍來劃分人群,容易固化思想認知的二元割裂。只能說,這樣規定是特定發展時期的無奈選擇。
法律規定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跟上時代前行的腳步。近年來,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第七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居住在城鎮的人口數量已占總人口的63.89%,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從2004年的3.21降至2021年的2.5。國家也在采取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等做法,破除城鄉二元體制。與之相應,從侵權責任法規定城鄉居民在同一事故身亡可以適用相同的賠償金數額,到《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對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適用城鎮標准,再到在全國範圍內逐漸放開試點,截至2021年底,已經有27個省份開始推行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整體服判息訴率普遍上升。從諸多方面來看,取消“同命不同價”的時機已經成熟。
此次修改沒有采取城鄉收支平均標准,而是“就高不就低”,統一至城市居民標准,不僅貫徹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同樣也是對破除城鄉二元體制工作成效的肯定和再次推動。我們的社會已經有信心也有能力去推動這樣一場變革。有理由期待,在不久的將來,不同城鎮之間的“異價”也能够逐漸彌合,彰顯法治與時代的同向而行。(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篤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