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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難產26年 “被精神病”待規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2:59:38  


 
  整整住院56天後,陳國明帶著“患者目前無精神病性症狀”的診斷出院了。

  而在精神病院之外等待他的,是離婚傳票和“一貧如洗”的家。據陳國明透露,珠寶店被關門了,價值400多萬元的珠寶不知所蹤,股票賬戶上的80萬元全部被人套現,家中的保險櫃空空如也。

  如今,陳國明孤身一人住在家徒四壁的房子裡。每每回想,他都在後怕,“如果,姐姐沒打聽到我被送進了精神病院;如果,最後精神鑒定不能確定我有沒有精神病,我是不是一輩子都出不來了?”

  黃雪濤在微博裡留下這樣一句感慨:終於見到,出院的不是精神病人!

  《草案》的新規定,能不能解除陳國明等人的隱憂呢?黃雪濤說,按新規定,“受害人最長會被住院觀察三天,醫生診斷無病,則放人,無須像陳國明一樣長達56天”。但是,“遭遇家人綁架送院的情節,不僅不能避免,可能會更多發。”

  一直致力於精神病強制收治研究的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在《草案》公布的第一天,作出的第一條評論就是“監護人權責過大”。

  來自親人的“傷害”,似乎依然無處可逃。

  《草案》第26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黃雪濤說,這種安排,很有可能引爆近親屬之間的濫用個案。

  而更關鍵的是,《草案》提出住院期間“病人”權利由“監護人”代為決定。“如果監護人就是侵權人,患者將無處可逃。這實際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錯誤的規則。”

因上訪“被精神病”,地雷還在?

  “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

  就在徐武案引發各方高度關注的時候,深圳的一單案件的判決意味深長。

  2011年5月10日,深圳福田區法院以一紙判決書為深圳市“被精神病”護士郭俊梅贏回了正常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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