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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成免死牌 還有多少輕判理由可以發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9 16:11:18  


  據《中國網》《中國企業新聞網》報道:雲南省昭通男子李昌奎殘忍奸殺了19歲的同村少女後,又將她3歲的弟弟倒提摔死,還用一根繩子將姐弟倆的脖子勒緊……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改判了死緩,因為有“自首”這個“免死牌”。

  “他的行為比藥家鑫更殘忍,藥也自首都判死了,他為什麼還活著?!”昭通中院和雲南省高院的兩份判決,頓時在家屬間和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人們激烈地探討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輿論參與對審判的影響,甚至上升到死刑存廢、司法公信、司法腐敗的層面上。

  判決一出,全國嘩然。

  這很容易聯想起藥家鑫案件,同樣的故意殺人,同樣有自首情節,結果卻大不相同。二審法院為何基於相同事實而改判李昌奎死緩?據稱,是因“李昌奎犯罪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並賠償了受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因此,對李昌奎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刑法的確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從輕或者减輕處罰。但“從輕或减輕處罰”並非自首後的必然選項。

  從法律角度講,藥家鑫也被法院認定有自首情節,他並未被從輕或减輕處罰。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有兩種例外情形不適用于從輕: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兩項重罪,且致死兩人,案發後又潛逃多日,用“罪行極其嚴重”形容一點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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