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廣東佛山市人大代表方明說出這樣的話,確實令人不得不再次對某些代表的履職素質產生深深的懷疑。
首先,方代表似乎並不明白人大代表的真正職責所在。人大代表是選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他的天職是替選民說話,對政府進行監督。但是方代表的話給人的感覺,似乎她也是政府這個“管理機構”的一員,主要職責也是管老百姓的。
其次,將政府與民眾的關係比作父母與孩子的關係,是對現代民主政府性質的完全無知。民主政府和政府官員都不是民眾的父母。政府是民眾出於維護自身利益而共同選擇和設計的一種工具,官員是民眾聘用和挑選來為自己利益服務的“職業經理人”,用我們的話就是“人民的公僕”——拿人民發給的工資、專門為人民服務的人。
理清了政府與民眾的關係,就可以知道不存在政府溺愛老百姓的問題。老百姓是主人,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是“僕人”;公眾是老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是經理人。僕人和經理人可以對主人和老板進行規勸和建議,但是他們的主要職責,還是貫徹執行主人的意旨。如果覺得主人和老板的要求不對或者過分而不願意執行的話,他們有權加以拒絕,但是必須辭職,不能拒不執行又賴著不走。相對於主人和老板,僕人和經理人只有盡職不盡職和忠誠不忠誠的問題,沒有什麼溺愛不溺愛的問題,更不能反過來指責主人和老板是“刁民”。
當然,“人民”、“公眾”、“老百姓”都是個集合體概念,是由千千萬萬具體的人組成的,所以他們之間的利益也會有差異和矛盾,因而也就存在一個部分公眾的要求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政府的重要職責,就是要協調公眾間的這些利益不同和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講,方代表認為“政府滿足了市民不合理的要求,這才是溺愛”有一定的道理;只不過這不是“溺愛”,而是不公正,以損害其他公眾的合理利益為代價,滿足這些不合理要求的不公正。對這種不公正,政府理所當然應該堅決抵制,否則政府就是失職,對其他民眾的失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