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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建設費 換“湯”更要換“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4-19 16:51:30  


 
  20年前決定收取機場建設費時,決策程序是比較簡單的,簡單到用一紙紅頭文件就可以作為收費依據。“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20年後的今天,我們已經有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依法行政成為政府和社會的共識,機場建設費改為民航發展基金,換“湯”的同時還需要換“藥”——除了正式發布行政規章《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作為依據,更需要在民航發展基金的信息公開、規範運行、嚴格監管上做文章。

  政府基金從資金來源講大體分為三類:一是資金來自財政劃撥款,二是資金從政府預算外收入賬戶劃撥,三是資金向社會募集,由政府在約定年限向募集對象支付本息。現在,民航發展基金全部來自乘客腰包,從基金類型看應該屬於第三類,也就是說,徵繳民航發展基金並非不可以,但需要以一定方式向乘客支付基金紅利。這樣才算是既體現了法治原則,又遵循了市場規矩,才能師出有名,名正言順。

  叫“費”也好,叫“基金”也罷,都是額外施加於消費者的負擔。無論是先前的機場建設費還是當下的民航發展基金,如果分文不征,人們想坐飛機,很可能還得像25年前那樣拿“縣團級購票介紹信”預約登記。換言之,收取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既加快了機場建設,又化解了資金不足矛盾,相當於以乘客多掏腰包來換取民航發展的“時空”和規模。這種客觀效果是不能否認的。

  這裡說機場建設費換“湯”更要換“藥”,不是說要取消民航發展基金,而是強調既然稱為“基金”,其募集對象又是乘客,就得按這類政府基金的運作規矩,進行募集、運行和管理。退一步講,就算在一定年限內向募集對象支付基金紅利屬於“奢望”,至少也要向全體基金募集對象交代這筆巨資徵繳、使用、審計、監督的全部明細。然而,即便是這個最基本的要求,《暫行辦法》中也沒有予以明確。

  依法規範管理、運作民航發展基金,請從滿足乘客的這個最基本的要求做起。(時間:4月19日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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