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關於壟斷行為的損害賠償,《解釋》沒有採取美國的“三倍賠償”原則,而選擇了“賠償實際損失”。但是考慮到反壟斷調查可能觸發的高額費用,《解釋》允許原告把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入損失賠償範圍。
第五,反壟斷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侵害之時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訴權。
《解釋》的出台彌補了我國反壟斷私力執行的空白,建立了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明晰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我們對於《解釋》也不能期望過高。反壟斷的執法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縱觀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的嚴格執法主要依賴於政府利用反壟斷法調整市場的信心和決心。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在反壟斷法出台之後馬上積極投入反壟斷法的執法工作中,其過程中需要競爭文化的長期培養和積累。
另外,《解釋》主要總結了國內外認可度較高的司法經驗,而對於一些爭議較大卻又相對關鍵的問題不置可否。比如,集團訴訟往往被認為是促進反壟斷民事訴訟的重要因素,但是《解釋》對此並沒有做出規定。
此外,《解釋》也沒有指出如何協助原告查閱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信息。考慮到我國反壟斷執法尚處於初級階段,最高院這種過於審慎的態度,反而不利於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發展。(時間:5月10日 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