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最近宣布,獲國土部特批,深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法工業用地可申請進入市場流通。此舉可說是我國農村集體土地走向市場化的初步制度突破。
國土部允許深圳放開對農村土地直接入市的限制,自有深圳的特殊情況。作為我國城市化率非常高的城市,深圳現有的建設用地只有917.77平方公里,原農村集體用地就有390平方公里,占比高達42%。正如深圳常務副市長呂瑞峰所說,“如果沒有土地改革創新,到2020年深圳可提供新增建設用地僅59平方公里,無地可用的尷尬將嚴重制約深圳未來經濟發展。”
但是,從全國而言,農村集體土地在深圳放開入市,又具有一定必然性,是遲早要走的路子。這個必然性體現在,隨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價值和資產價值越來越顯現,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這就形成了集體土地入市的客觀趨勢。儘管目前的徵地制度還不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公開交易,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此種趨勢,但它並不意味著集體土地交易的“市場”就不存在,只不過變成了村鎮幹部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而已。例如,在廣東、江浙等經濟發達地區,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非法入市流轉,已成為一個公開的秘密,而且在數量和規模上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
然而,土地隱市交易,隱患重重:一方面,由於沒有規範管理,容易發生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另一方面,隱市交易擾亂了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容易出現低價流轉和挪用、占用、貪污流轉收入等腐敗行為。後者的原因除了交易的不公開和不透明外,主要在於,法律對集體的界定不嚴。
從法律來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無疑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但法律的規定並不嚴謹,何為集體?法律沒有界定;何為集體所有?法律只規定由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這種定性上的空白與權利行使上的簡單粗糙就導致在實踐中,土地名義上由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為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所有,甚至是由其中的個別人所有,農民不能從法律上看到自己與土地的關係。而集體經濟組織或村鎮幹部,或出於私利,或由於毫無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的觀念,隨意撕毀承包合同,干涉農地經營,甚至私自賣地的現象很普遍。由此引發的群體事件非常多。廣東烏坎就是其中有名的一起,烏坎事件說白了,就是在土地不能公開流轉的情況下,隱形土地交易的增值收益被當地村幹部占有,因此,它本質上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市場化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