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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疑罪從無還是假案成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31 09:30:05


  如果說當事人是“身在此山中”,“雲深不知處”,為捍衛己方利益難免夾雜一些情感判斷與情緒發洩的話,那麼,圍觀的法律人基於學界經院裡系統訓練出來的法律邏輯,總歸在判斷上要“理中客”(理性、中立、客觀)一些吧。但看看輿論場上的眾聲喧嘩,似乎找不到“法律人共同體”的影子。借由念斌案所展現出來的,更像是一個被撕裂的法律圈。擺在正方與反方之間是一條湍急的大河。河這邊的人說,念斌案是“疑罪從無”,但不表示念斌就是清白的。河這邊的人則說,念斌案哪是什麼“疑罪從無”,這分明是一起“假案成疑”,無罪的念斌就是清白的。

  試圖在這條不知深淺的大河上架設橋梁,可能真有點不知中國輿論場的深淺。但我們願意去找到最初的事實,那個不管你認為“只剩半杯水了”,還是認為 “還有半杯水”都同樣尊重和承認的事實:這是半杯水!

  我們先從福建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中來尋找念斌案的“半杯水”。該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審判決上訴人念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蝦、俞甲的經濟損失無事實依據。”

  作出這一判斷的理由,法院也有較詳細的闡釋,要點在於:1.兩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認定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證據不確實、不充分;2.檢材來源相關證據間的矛盾和疑點得不到合理解釋,理化檢驗報告不足以采信,認定鋁壺水有毒缺乏確實依據,原判認定念斌將鼠藥投放在鋁壺水中事實不清;3.念斌與楊某炎相互不能辨認,供證存在不吻合之處,配制鼠藥工具的理化檢驗報告不足以采信,原判認定念斌投放的鼠藥系從楊某炎處購買依據不充分;4.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足以采信。

  歸納一下,就是本案從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到毒物來源、投毒方式、投毒地點統統沒有證據證明。唯一能指證念斌涉案的就是念斌自己的口供,而口供因念斌的翻供,以及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被法院排除。

  鑒於法院的上述認定,爭議各方均未提出異議,討論也應立足於此。一個所有“證據”都被推翻的案件,怎麼還能稱之為“疑案”呢?“疑罪從無”是指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不足以形成確鑿和有力的證明力來指控犯罪。念斌案中的諸多證據,根本不是夠不夠“確實充分”,而是“不足以采信”。念斌案之所以不同於辛普森案,這是因為辛普森確為重大嫌犯,包括在罪案現場發現的辛普森的血跡。辛普森案最後因出庭作證的警察說謊以及辛普森的血液樣本可能遭到污染而被“疑罪從無”。但念斌案中,可有證明念斌涉案,只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

  那些相信念斌不清白的“證據”其實來自於法庭之外。最為流傳的一個版本是:警方對念斌電話進行監控後發現,念斌曾漠然回應妻子是否下毒的疑問。相比之下,辯方律師還指出,福州警方用一張圖冒充死者血液和嘔吐物,造兩份檢出毒物鑒定,且用實驗室標樣冒充死者尿液虛假鑒定。我不願對這兩個均有待證實的說法作出判斷。但至少,警方造假更惡劣,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傷害更大,急需異地調查並向公眾公開。如果警方無責,還他們以清白。請在對他們的偵查過程中再細密一些,別再犯念斌案中的低級錯誤了。(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王剛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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