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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牧民撿到的狗頭金不能算礦產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2-11 13:33:24


  針對一位牧民撿到一塊重7.85公斤的狗頭金的事件,有媒體就是否應該上繳國家問題采訪了一些律師,被采訪的律師異口同聲認為該牧民不得占有、出售該金塊,該金塊屬國家所有,必須要上繳國家。我堅決反對這些律師的觀點,不僅認為這些觀點是錯誤的,而且也是極其危險的。

  按照這些律師的觀點,那就意味著只要國家願意採取剝奪行動,公民就將一無所有,因為按照他們對法律的理解,公民就將是一無所有了,公民之所以能夠占有、占用一定數量的物質,只不過是國家並沒有對公民採取理應採取的剝奪行動而已。這實在是太恐怖了。

  這些律師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按照這一規定的字面形式,這些律師的觀點似乎都正確得無懈可擊,但是且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隱藏著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歸國家所有?它們難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嗎?總不能認為一切無價值、有害的物質歸公民所有,而一切有價值、有利的物質就歸國家所有吧。因此,《民法通則》第79條實質所指,不過主要是指礦產與文物而已,該法條並不能按照字面形式給予濫用。

  具有實質性意義的是《礦產資源法》及《實施細則》。《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然而,該項法規並不等於可以適用於牧民所撿到的狗頭金。狗頭金無論其重量多少,都不屬於“礦產”。

  所謂礦,是指具有一定儲藏規模並可能具有大規模開發價值的資源集聚形態,它是可探明並具有開采可能的。所謂礦產,是礦中之產。狗頭金如果屬於國家,國家就要證明該牧民是從金礦撿到的。狗頭金並不能夠因為其是黃金就要屬於國家所有,如果因為它是黃金就滿足了《礦產資源法》及《實施細則》第3條所規定之範疇,那麼,所謂“礦產資源”就包括了全體公民家中具有一定自然屬性的岩石、灰沙、泥巴、水、空氣。《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所列能源、金屬、非金屬、水氣表,從要素或元素角度來說,已經包括了物質世界中的絕大部分,如果把這些要素或元素混同於“礦產”,僅僅從非金屬類所涉及的岩石而言,公民們就應該把家庭中的岩石類物質都給予挖掘、鏟除,並上繳國家了。

  一個地質工程師不能拿著一塊花崗岩,就說這是一個花崗岩大山。某個公民不能指著家裡一塊花崗岩石頭,就說自己家裡有花崗岩礦或岩礦資源。個別的天然金塊不能等於礦產或礦產資源。這是很基本的邏輯問題,一些律師為什麼會不明白呢?這是由於先入為主的觀念所致。長期以來,立法存在一個消除、限制公民私產權利的傾向,在人們的腦海裡種植下了家庭以外都屬於國家所有的病毒。但是,在所有權面前黃金與垃圾具有質的平等,不能黃金歸國家,垃圾歸公民,《民法通則》第79條必須是在國家也承擔收繳全部“所有人不明”垃圾之責任,才能夠是合乎邏輯的。

  此外,希望提醒一些律師及政府的一個問題,是在以往類似狗頭金事件中,即使認為“狗頭金”應該歸國家所有,一再發生的地方政府對公民進行收繳的行為,也都是非法的。按照前述《礦產資源法》、《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只有當以總理為法定代表人的國務院作為主體出面收繳或主訴,才可以是合法的,即使國土資源部之類出面也仍然非法,因為國務院對其授權僅僅是“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其主詞是“分配”,並不包括對公民個人進行所有權訴求和執法。簡單來說,若要合法收繳,至少在程序上,必須要總理親自出面或簽字授權。(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顧則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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