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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飈車入罪”別再曖昧!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15 00:55:18


大屯路隧道內,北側約70平米牆皮被剮蹭掉,救援人員正在清理。
  12日淩晨,朝陽區大屯路隧道北沙灘段又見飈車,法拉利與蘭博基尼上演現實版《速度與激情》,所幸相撞中只一人輕傷。據近幾年媒體報道,大屯路隧道是“飈車黨”常選擇的“淩晨賽點”,百度“大屯路隧道飈車”,顯示有3000多個結果。對於飈車現象,當地的奧運村交通隊曾多次查處,而如今再曝飈車並釀成撞車事故,說明飈車黨們並未收手,同時也令人質疑,交警部門的查處有沒有力度。

  飈車頻發惡性事故,已經奪走了很多生命,卻又屢禁不止,除了某些車手的衝動,懲罰不嚴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現行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科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而類似北京鳥巢附近、朝陽區大屯路隧道這裡經常上演的“速度與激情”,事實上完全符合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問題是,這類飈車往往被以交通違章,或頂多是治安案件處理。

  給人的感覺,司法機關對於飈車入罪的斟酌甚為“謹慎”。法律上的問題,謹慎當然沒有錯,但“謹慎”不能沒有底綫,特別是這種對公共安全構成極大潛在威脅的違法行為,更應嚴格適用法律規定。有法學家認為,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只要有行為發生就可定罪,而不管其是否造成後果。面對跑車數量的與日俱增、飈車一族的狂熱不減而對公共安全的嚴重威脅,不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可有半點曖昧。(來源:揚州晚報 作者: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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