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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伸向高考的利益黑手為何斬不斷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6-09 11:07:03


  2015高考第一天就爆出江西南昌替考案,讓全社會關注高考的拳拳之心狠狠刺痛。有人總想走捷徑這不奇怪,奇怪的是在全社會衆目睽睽之下,為什麼違法犯罪的黑手能伸進考場?

又見替考!——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廳分別作出回應

  江西省教育廳、江西省教育考試院7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高考“槍手”南昌替考最新調查結果:已控制一名替考“槍手”,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

  7日上午,《南方都市報》以“記者臥底替考組織參加高考曝光跨省團夥”為題報道了有團夥組織在江西實施高考替考事件:多名“槍手”正在南昌參加考試,其中有6名“槍手”在南昌十中替考。他們均持有具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證准考證,這些信息已存於江西考試院系統。

  教育部在官方網站迅速作出回應,對於破壞考試秩序、組織替考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實,有關部門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對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并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相關處理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對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考試管理不力以及違規違紀等行為,將一律嚴肅問責,絕不姑息。

  此次江西替考案是新聞,但是高考出現替考已不是新聞。

  2014年,河南開封杞縣高考考點出現大規模替考事件。查實違規違紀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據此前媒體多方查證的報道,替考已經成為明目張膽的黑色鏈條,有人找主顧,有人打通關節,有人偽造證件,有人找槍手,明碼標價,大行其道。

  年年嚴查,年年處理,而後,又年年出現。這只罪惡黑手斬斷一只,重生一只,為何不能整個揪出來?

  “高考作弊,已不是考生個人行為。無論是有組織的替考,還是高科技作弊,動輒成千上萬花錢,錢從何來?背後是考生、家長,乃至社會誠信喪失的體現。”湖北教育考試院研究員胡向東說。

地方教育考試部門,你在此事中究竟扮演了什麼角色

  江西省教育廳的通報稱,6月7日上午11時左右,網上出現“南都記者臥底替考組織在南昌參加高考”的報道後,相關部門迅速行動,在語文考試結束前將南昌十中考點的涉事考生李××進行了控制,經初步調查,李××承認了替考行為。

  然而李××只不過是這條“黑鏈”的最末端。

  “對於這次替考事件,記者調查發現,肉眼識別身份證、准考證有漏洞,呼籲對監考老師發放識別設備,考場內機器驗證。”二十一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說,“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有組織的替考,很有可能存在裡應外合,不只是替考者一個人在戰鬥,如果不揪出教育考試系統中配合替考者,就是增加了新設備,也無法防止高考替考。”

  據報道,一名“槍手”組織成員介紹,“上綫”告訴他,由於系統內信息和“槍手”面孔、所出示證件一致,考場查不出來。

  學籍、身份證、准考證是怎麼辦理的?考完之後,又用什麼辦法偷梁換柱?這無疑暴露出當地教育管理存在嚴重的漏洞。

  “這既是教育問題,又是社會問題。”《中國高教研究主編》王小梅說。

  中國成人教育協會農村成人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薑明房也表示:“我國的考試不是教育一個部門能搞定的。說實在的,基層教育官員都希望出成績,誰會認真抓考風考紀呢?”

  2014年河南替考案,大面積懲處涉案人員和考生。“可是,最終卷入這起事件的當地教育部門官員,沒有一個被追究法律責任,只是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這就是由教育考試部門自身主導調查、問責的結果——在利益因素糾纏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熊丙奇尖銳地指出,“行政主導問責,在某種程度上縱容了高考舞弊。必須改變這種問責方式,實行司法問責,把教育考試部門也作為調查對象。”

如何抓住組織替考的“大魚”

  “根據立法計劃,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專家已經建議草案中增加組織替考、舞弊等這一類的罪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表示。

  從2014年河南替考案來看,替考的“槍手”學生和找人替考的學生都受到嚴厲懲處,但是這兩種人都是黑色鏈條的低端存在,組織替考者、掏錢的家長和教育管理部門的涉案者這些真正的“黑手”所接受的懲罰仍讓人覺得“違法成本低”。

  “這也凸顯了我們現有教育法律法規嚴密程度不够。”程雷指出,“涉案的教師和學生適用於教育法規,可以直接引用懲處。但是家長、官員、中介、替考組織者不適用教育法規,其他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這一塊就處於法規的盲區。”

  針對考試法急需出台的看法,程雷表示:“考試法當然有必要,但是考試法是部門法,適用的規範對象不同。嚴重的犯罪行為,還是要依據刑法進行懲處。高考這麼重要的事情,社會關注度這麼高,刑法應該起到最重要的規範、引導作用。”(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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