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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昭雪之後,呼格吉勒圖母親在兒子墳前失聲痛哭。 |
在公衆等待已久之後,“呼格吉勒圖案”的追責結果終於公之於衆。據新華社1月31日深夜通報,對“呼格案”負有責任的27名公檢法系統人員被處以不同等級的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
官方消息稱,在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啓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追責。但這份歷時一年多追責給出的清單,卻激起了進一步的質疑。除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而“依法另案處理”外,27名相關人員受到的處分最高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均未牽涉刑事追責。無論是呼格吉勒圖的家人還是諸多網友均認為,這樣的追責力度相對於冤死的生命,顯得過於輕描淡寫。
追責究竟是輕是重,又是否合法合理?按理說,冤案追責同樣需要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找到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據此合理定責。對相關責任人,黨紀和行政處罰是否到位,又是否應當追究刑責,也應當交由客觀公正的調查回答,并不能完全倚靠公衆直覺。
另一方面,公衆對追責結果的諸多質疑,也絕不應被視作無足輕重。就這場驚動全國、堪稱裡程碑性質的冤案平反而言,目前的追責結果不僅在公衆直覺上造成顯著落差,更在於其對追責的過程、定責的依據以及主責機關身份都語焉不詳。避開了這些關鍵信息,也就避開了當事人親屬與公衆的核心關切。
因程序失當造成的冤假錯案,是對當事人及其家庭的莫大傷害,也是對法治的莫大傷害;要彌合冤案帶來的創傷,平反、賠償之外更需追責。在司法體系內部,錯案追究制度早已有之,《檢察官法》等法律亦有相關規定。十八屆四中全會亦明確提出,要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終身負責當然意味著有錯追責,這是公衆時刻盯著的敏感環節;而唯有充分追責,才可能確立公衆的法治信念、捍衛法治信仰。
然而,與近年加大的冤案平反力度相比,冤案追責的力度卻多少有點不相匹配。“呼格案”之前,有媒體曾盤點近年10起備受關注的冤案,結果發現,除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蕭山5青年搶劫殺人案等3起冤案已經進行追責;安徽於英生冤案已啓動追責程序,暫無下文;其他案件則未明確啓動追責程序。面對輿論追問,不少辦案機構都以“不清楚”、“不了解”、“不回應”等態度對之,使諸多冤案追責漸漸變成懸案。
事實上,現行法律體系中雖有明確的錯案追究制度,對追責標准、過程和公開程度卻鮮有細化規範。從“實然”的角度,一些地方對冤案追責情況不予公開,或是通過內部渠道“悄悄解決”,有時并不構成過錯。但另一方面,法治除了恪守“實然”的底綫,還需有“應然”的追求,即不僅嚴格在法律框架內履行追責程序,更應通過有效公開來接受監督、打消疑慮、回應關切。唯此,才不至於助長公衆對司法公正的猜疑,才能緩解輿論的撕裂。
公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陽光是形成共識的重要因子。前不久社會熱議的“快播案”,正是由於審判過程的高度公開,引起各界充分討論,結果輿論場上非理性聲音雖衆,卻也漸漸被理性、專業的分析所覆蓋,最終成為一堂很好的普法教育課。而類似“呼格案”這樣的冤案追責,同樣需要擁有類似的公開自覺――現時環境下,一味“無可奉告”,或以含糊的表述輕言終結,只可能將公衆輿論一邊倒地推向懷疑論和反對方。無論對於解決個案還是建構共識,這樣的一邊倒只會讓裂痕越來越深,距理想越來越遠。
就在“呼格案”追責結果公布的次日上午,蒙冤服刑23年的陳滿得到了平反。浙江省高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因原判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故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陳滿案的後續追責,必然將成為輿論聚焦的新熱點。這方面,并未走到終點的“呼格案”,也許能提供特別的啓示。(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朱瑉迕) |